第十三课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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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行为的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由于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适用条件和程序有很大差别,因此,有必要对各种特殊行政许可的程序分别加以规定。

一、特许程序

  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使用某种稀缺资源的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由于稀缺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得到特许的申请人只能是少数,那么如何保证在大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公正地挑选出最适合的人选呢?我们可以在许可程序中引入招标投标和拍卖等公开竞争的程序。让所有的申请人在公开、公正、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竞争,运用程序自身的“择优”功能,建立一个公平有序、廉洁高效、公正合理、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因此,特许程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然在特许程序未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一般许可程序的规定。

二、认可程序

  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进行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要求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准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考核。对于自然人,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举行考试来进行审查。考试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由许可机关制定并在考试前向全社会公布,考试的结果也应向全社会公布。经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发给资格、资质证书,由于具有人身性质,该项申请不得适用代理制度,取得的资格资质也不能继承、转让。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认证,行政机关也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符合一定标准后才能颁发相应的资格、资质证书。

三、核准程序

  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也是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特征在于审查过程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实地性。检查人员应按照一定标准对核准对象进行实地检测、验收或对样品进行检验、检疫,然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其检验过程最少由两个工作人员进行,如果能当场得出检验结果,则应当场作出给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如检验结果须进一步分析,则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给予书面证明。

四、登记程序

  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的许可行为。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主要对申请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不对其材料真实性作进一步核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如果申请材料有缺陷,但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的,行政主体应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补充,然后予以登记:如不能当场更止或补充,则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如申请人无法补正材料的,行政主体应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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