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课 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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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行政许可法而言,法律责任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违犯行政许可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时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否定性、不利性后果;法律责任具有违反法律义务和承担制裁后果的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由国家强制实施或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

  法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平等原则和因果联系原则。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两大类。公法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法律责任等。私法责任就是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赔偿。

2、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借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之机,索要、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受贿罪。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3)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截留、挪用行政许可收费,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1)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了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情形:一是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二是超越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活动;三是不配合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活动。

(2)行政许可法第81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因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许可法规定了限制申请资格的法律责任。一是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二是加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直接负担违法行为带来的更大的不利后果。

2、刑事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承担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伪造、变造、卖买证件罪、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非法采矿罪等。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6条规定,开办矿山企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违反此规定的要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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