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课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方式可以以书面申请,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还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答复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疑问,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即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行政机关经审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行政许可受理行为规范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尽速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无论是否受理,行政机关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还应当出具收文凭证。

二、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程序。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

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方式是书面审查,即只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实行书面审查,同时要结合其他审查方式,如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听取第三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和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2、决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遵循三条要求:一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二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三是行政许可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必须作出一定的回应。这种回应是通过行政机关在其作出书面决定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认定体现的。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在实践中,还有附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情况。如附期限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附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废止权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义务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附内容限制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既可使被许可人的行为有了明确、稳定的法律保护,也便于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还有助于区别被许可人与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行政许可证件分为: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变更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变更。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

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为便于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公布有关变更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对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行政许可的延续。即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不能申请延续;没有有效期限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只有对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30年;中型的最长20年;小型的最长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期间提出,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审查其申请预留足够的时间,便于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行政机关宜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提醒被许可人及时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说明。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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