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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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它相并列。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名额不超过3000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表明,我国的代表制基本上以地域为单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此外,为了保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时有新的一届及时接替,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5项职权,这15项职权可以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最高监督权。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4.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以会议方式进行工作的机关。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全体会议的决议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隶属关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即5年。常务委员会委

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得连任。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第三,解释法律。第四,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第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第六,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第七,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第八,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第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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