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八、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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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权力。它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法官的选任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初任法官采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泊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与领导体制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国家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基本相同。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或不设立庭长。各级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内部都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行使民主集中制的组织。

  2.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既对产生它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受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可以保证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1.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余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除此之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的,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那么第一审的判诀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2.审判监督制度

  即使实行两审终审,实践中仍然存在错判的可能。为此,法律还设置审判监督制度,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只有经重新审判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能停止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再审的法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

  根据监督的主体,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法院系统的监督、检察院系统的监督及当事人的申诉。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为确保公民申诉权的实现,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告诉申诉审判庭,由该庭审查各类申诉,决定是否受理。

  (五)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我国各级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解释法律、法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

  (六)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贯彻下列基本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2.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3.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的内容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等。公开审判原则还有一些例外,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予公开。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辩护的内容指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要求免除、减轻刑事惩罚的权利。

  担任辩护人的可以是被告人自己,也可以是被告人委托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还可以是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还可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6.合议制原则

  这项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体领导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表现。

  7.回避原则

  这是一项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的一项司法原则。它是指审判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根据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开庭时,向当事人宣读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回避的人员包括:(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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