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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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可见,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设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二)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

  实行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由当地人自己管理当地事务,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霎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人大闭会期间,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

  自治区、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组成;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属工作部门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

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都服从国务院。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自治区、自治州伯治县的人民政府分别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主席、州长和县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了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详细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行使的广泛的自治权。主要有:

  1.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本地情况,经过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林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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