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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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对地方和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专门编发了《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供地方、部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参考。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一、总则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据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车辆的营运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的文件,某市文化市场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将该市1 30个娱乐游艺场所压缩到80个,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撤回行政许可?文化部门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还是按经营条件的优劣决定哪些娱乐游场所予以保留?不予保留的,是否给予补偿?
  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撤回没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对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文化活动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5、某城市为控制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要求新建批发市场报政府审批。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对这类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不应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6、法律的隐含性规定,如种子法第45条规定,种子检验员应经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行政许可?
  这要看种子检验员是否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种子检验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是行政许可;如果种子检验员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未经考核合格,个人不得从事有关种子检验服务,则属于行政许可。
  7、《旅行社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定旅行社,备下列条件:…(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宫人员。”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旅行社经营管理管理人员资格?
  属于设定行政许可。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个人资格的,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8、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但一时又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如何处理?
  对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第12条规定的事项并且确需保留的,国务院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确定予保留的,按照规定程序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设定。
  9、提请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应当包括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原则上,提请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商定中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部门规章可以对有关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具体规定?
  10、对现行依据带密级的文件实施的行政许可处理?
  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后确定不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予以修改、废止;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设定。其中,清理后确定予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其依据的法律文件因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可以改变管理方式,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实现管理目的。
  11、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不得设定企业或者说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地方可以要求从事特定生产活动的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营执照后取得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设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应当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12、现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如确需保留,是否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现行规章设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可以视为行政许可第15条规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
  13、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前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停止实施。
  14、行政许可第14条、第15条中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指具体事项范畴,还是指整个领域?
  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中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是指“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两咱情况:一是,对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立法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下位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立时已经考虑,其立法精神、立法原则要求对该事项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则下位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5、对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中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何理解?
  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
  16、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的,如何理解下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权?
  2004年7月1日以后,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此前发布的法律,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但未规定政府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的,规章可以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作出规定,修订法律、法规时补充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17、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定条件、标准是否包括部门规章中的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规定未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者没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定以外增设其他条件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条件。
  18、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只规定:“×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由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可否就某方面的管理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行政授权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不能视为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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