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吧辅导系列]2007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9 14:04: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样品的含义和分类

有些货物的质量难以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则可用样品表示。用样品表示质量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成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这种做法又称“凭样买卖”或“凭样销售”(Sale by sample)。凭样买卖的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与样品相同的责任。凭样买卖有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种。

1、 卖方样品
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并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称“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既“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已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这种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和/注明提供(寄送)日期和对象,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

2、 买方样品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在我国也称“来样成交”。在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认为按买方样品供货没有把握时,卖方可根据买方的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这种样品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如果买方同意凭对等样品洽谈交易,一旦成交则此项交易实际上是“凭卖方样品买卖”。在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时,有时为了使买方进一步了解商品的实际质量,增加感官认识,也可寄送一些“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这与“凭样买卖”是有区别的,因为这种参考样品是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可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纠纷,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

总之,样品的表示方法有多种,要区别清楚各种不同的样品名称和含义。

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的含义与规定方法

为了便利生产和对外交货,在国际贸易中常常按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教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
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作为合格。
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缩写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缩写为Min.)。例如:大米 碎粒35%(最高)Rice,long shaped Broken grains 35%(max.);水分15%(最高)Mois-ture 15%(max.);杂质1%(最高)Admixtures 1%(max.)。
规定上下差异:规定上下差异也是使货物的品质规格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效方法,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8%,1%more or less。
品质公差是指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认可的产品品质的差异。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也可以认为符合合同。不论品质机动幅度,还是品质公差,一般只对影响商品价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指标作具体规定。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一般都不另行计算增减价格,即按照合同价格计收货款。但是有的货物,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并在合同中订立“增减价条款”。

计量单位的规定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因此,了解和熟悉相互之间的折算方法是很重要的。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有米制(Metric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和美制(U.S.System)三种。此外,还有在米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缩写S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全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在对外贸易中,出口货物除合同规定需采用米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者外,也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省、市、自治区以上的计算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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