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百题你问我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0 12:23: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问:国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哪些?

答:国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5大项:(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其中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包括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2、问:省、设区市和县级国税局分别实施哪些税务行政许可?

答:(1)县(市、区)国税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设为10万元和1万元)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2)设区市国税局有权实施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设为100万元)的税务行政许可;(3)省国税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设为1亿元和1000万元)。

3、问:纳税人如何申请税务行政许可?

答:(1)纳税人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根据所申请的事项按照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2)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自行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代理人受托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3)申请人申请属于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可以自行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4) 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国税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4、问: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具体项目的许可?

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5个具体项目,纳税人应当根据需要办理的项目按次申请,由国税机关依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问: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税机关应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国税机关对不能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及时作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问: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哪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答:(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不含规章);(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规章);(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7、问: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上的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前,可以提供哪些担保?

答:可以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8、问: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9、问: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答: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0、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答:(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1、问:纳税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纳税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2)纳税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问: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3、问:纳税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答:(1)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3)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4、问:纳税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1)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2)纳税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5、问: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哪些权利?

答: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16、问: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是否要缴纳费用?

答: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请求国家赔偿,不需缴纳费用;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依法缴纳诉讼费。

17、问:现行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才能取得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18、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每个个体工商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其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批准享受原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如减免税期限未满,在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减免税收。

(2)对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月销售额后,如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则免予缴纳增值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具体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200元。

(3)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9、问: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原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执行至期满。

20、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1、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如何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⑴减免税申请;⑵《再就业优惠证》;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22、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如何申请再就业税收减免?

答:(1)向其主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认定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后颁发相关认定证明。

(2)取得认定证明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同时报送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3、问: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4、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出台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5、问:被认定为正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可以。

26、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7、问: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应征收增值税。

28、问: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

29、问: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品或竹芒藤混合坯具的,是否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答: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30、问:工业企业降价销售的报废产品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从销项税额中转出?

答: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其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丢失。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废品是指由于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能按原规定用途使用的产品或半成品,由此产生的废品损失是一种生产性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工业企业降价销售这部分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是,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或在销售过程中产 生变质或损坏的,不属于废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属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其耗用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31、问: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32、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折价后以实物形式发给本单位职工,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折价后发给职工,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若是以外购货物发给职工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3、问:“一机多票”是什么?

答:“一机多票”是指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

34、问:从什么时候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

答:2005年1月1日。

35、问: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用发票?

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36、问:如何理解和把握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这一规定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征税区域和纳税人三个方面对纳税义务人进行了界定。因些,理解和把握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应从这三个方面出发。

(1)应税行为: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行为。

(2)征税区域: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是指全面实施我国车辆购置税统一法规的区域。《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门地区除外)发生了上述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是: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个人。泛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37、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范围有那些?

答:(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6)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7)农用三轮车免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它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38、问:购置已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是否还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车辆购置税选择单一环节,实行一次课征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免税车辆因转售、赠送后免税条件消失的,仍应按规定补征车辆购置税。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免税车辆的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和公平税负。

39、问: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规定外,应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0、问: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答: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1、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2、问: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对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申报期限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纳税人纳税期限一般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各税种的有关规定确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3、问: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偷税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新《税收征管法》列举的偷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问: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要依照哪些程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

(3)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4)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45、问:在税收执法中,税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该回避?

答: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6、问:请列举出《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答:(1)无偿享有税务机关税收宣传的权利。

(2)享有税法知悉权。

(3)享有保密权。

(4)享有申请减、免、退税权。

(5)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6)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7)享有控告、检举权。

(8)享有尊重和保护权。

(9)享有申请回避权。

(10)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

(11)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12)委托代理权。

另外,征管法中规定的在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申请退回多缴税款可一并退回相应的利息;对征税有争议,在提供纳税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等等以及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众多规定都从各个不同角度充分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

47、问:税务机关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有何作用?

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这是给税务机关新增加的一项义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告各纳税人以前的纳税信用情况,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觉尽快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了解纳税人欠税情况提供方便,减少交易第三方的风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这项法律义务,不断探索,积极实践,为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而努力。

48、问: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答:(1)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2)建立独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49、问: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内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4)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5)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50、问:什么是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有哪些?

答: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51、问: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52、问: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什么资料备案?

答: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53、问:纳税信用等级分为几个级次?

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54、问: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何种鼓励?

答: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55、问:目前纳税人可以采用哪几种多元化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答:总共有4种,分别是计算机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和上门申报电子扣款方式。

56、问:什么是计算机申报纳税?目前,哪些纳税人可以采用计算机申报纳税?

答:计算机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国际互联网等公众信息网络,向国税主机系统和银行主机系统传输申报电子数据、发送扣款电子指令,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计算机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7、问:什么是电话申报纳税?目前,哪些纳税人可以采用电话申报纳税?

答: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公众电话网络,通过电话并根据电话语音提示向国税主机系统和银行主机系统传输申报电子数据、发送扣款电子指令,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电话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和简易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8、问:纳税人采用电话申报纳税,需要拨打什么号码?

答: 12366

59、问:什么是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目前,哪些纳税人可以采用银行网点申报纳税?

答: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是指国税主机系统定期向银行主机系统传送纳税人应纳税额核定信息,银行主机系统根据纳税人的委托从其帐户上直接划解定额税款缴入国库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60、问:什么是上门申报电子扣款?目前,哪些纳税人可以采用上门申报电子扣款?

答:上门申报电子扣款方式是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一种特殊情形。是指已实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持纸质凭证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项,经国税机关审核录入相关信息,并向银行直接发送扣款指令,实行电子扣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上门申报电子扣款方式适用于纳税人在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等事宜。

61、问:纳税人怎样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答:已在银行扣税成功并需要税票的电子申报纳税人,必须持其开户银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XX银行税款划缴凭证》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收执联)》。

62、问: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3、问: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64、问:发生发票丢失、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65、问:普通发票的缴销期是多少?

答:普通发票缴销时间为3个月,对未达起征点的缴销时间可以放宽为6个月。

66、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67、问:亏损或免税企业是否要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8、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69、问:税法中有关劳务收入是如何确认的?

答:税法中短期劳务合同,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5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70、问:视同销售收入如何进行计量和核算?

答:财税字[1996]079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71、问: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规定有哪些?

答: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72、问:减免或返还流转税款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税字[1994]74号文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项用途的,都应并入纳税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73、问:坏账损失收回后是否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4、问: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时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75、问:哪些财产损失可由企业自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扣除。

76、问:企业哪些财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答: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77、问:须审批的财产损失在申报时间上有何规定?

答: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78、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就地纳税企业(单位)、汇总纳税的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79、问:新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有哪些规定?

一是将就地纳税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改为次年4月15日前申报,4月30日前结清税款。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驻赣二级成员企业应在3月31日前,三级成员企业应在3月15日前,四级成员企业应在2月底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实行就地预缴税款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在4月底以前结清税款。二是改变以往上年四季度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合并的做法,将上年四季度(或12月份)作为季度(月份)简易申报放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完成,并按规定预缴季度(12月份)所得税税款,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均衡入库。三是需延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到达前20天之内,向主管的县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80、问:哪些人可以办理教育储蓄?在哪些学习阶段可以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几次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81、问:如何办理教育储蓄开户?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到储蓄机构以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即学生)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代理学生办理时,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82、问:教育储蓄有哪些基本规定?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同时,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83、问:如何支取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持代理人的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储蓄机构)。

84、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如何规定?

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涉税案件。

85、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如何确定?

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并经税务机关负责人进行授权。提出听证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存在回避情况的,可以要求回避。

86、问:公民如何举报涉税违法行为?

答: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均设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并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可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匿名举报均可。

87、问:如何通过网络进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答: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具体操作过程为:首先登录“江西国税在线”(www.jx-n-tax.gov.cn),然后点击“举报投诉”模块,再点击“我要举报”模块即可。

88、问:税务稽查的方式有哪些?

答:税务稽查的方式是指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所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调帐检查、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

89、问: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第一、二年亏损,第三年盈利,这时是连续五年的亏损弥补开始,还是二免三减的开始,孰先孰后?两个政策是否只可享受其一?

答:根据税法规定,第三年盈利作为连续五年亏损弥补的开始,如果亏损弥补完后仍有盈利,则视为获利年度的开始,享受“二免三减”。

90、问:某公司是一家港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会计计提了三项基金与两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但并未实际支付,是否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91、问:某公司是外资企业,该公司向个人的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在归还个人借款时一起支付,请问该公司平时计提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答:企业如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

92、问:外国公司向我境内公司派遣管理人员,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要征税?

答:根据我国所得来源地管辖原则,外国公司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外国公司向境内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应对该公司实行了管理服务,对于外国公司取得的所得,应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

93、问:目前,外贸企业购买货物出口,需要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税吗?

答:不需要。消费税产品出口才需要提供。

94、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所列事项发生变更后,企业应在多少天之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答:30天。

95、问: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怎么申报退税?

答:可以凭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

96、问:在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中,企业申报的原始单证“两单”是指什么?

答:“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

97、问: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主要对哪些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答: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98、问: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免、抵”税和“免、抵、退”税。

99、问: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按规定的税(费)率应该征收什么税(费)?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0、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企业自出口货物之日起,必须在多少日之内申报退(免)税?

答: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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