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考点汇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0 12:23: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题】有判断题说税法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应当判断为错,可教材不是这么讲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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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注意教材是讲:税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⑴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⑵无偿性: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⑶固定性: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税收的特征并不等同于税法的特征。税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具有自己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⑴税法结构的规范性: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或统一性,一般国家都实行“一法一税”,即按照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个税种虽然不同,在就基本的税收要素而言,每部税法都是一致的。
⑵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有关纳税程序方面的基本法,除《税收征管法》以外,更多、更具体的税收程序规范是体现在各个税种当中,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具体程序,以及违法处理程序和税务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所以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是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
⑶税法规范的技术性:为满足税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保障税收征管的有效,在税法规范的设计中体现出技术性,例如税率、税目、减免税优惠、税务登记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等。
⑷税法的经济性: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原因;在复杂的经济运行中,税收不仅能满足财政收入,更重要的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税法的经济性来源于税收的经济属性。

【问题】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问题】什么是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解答】(1)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2)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之内。

【问题】请问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

【解答】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问题】起征点和免税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起征点不等于免税,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营业税法规规定,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
两者的区别是:起征点是不需要纳税,即没纳税义务;免税是应该纳税而国家减免,有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实际交纳,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由于起征点是决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所以一般只有国务院才能设立起征点,而免税则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税务总局也可以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掌握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是不到不征,达到或者超过全额征收;免征额是不到不征,达到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

【问题】为什么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如何理解价外税?

【解答】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交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 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 ,消费税税率是 10% ,我们看以下计算: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消费税税率为 2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 20-10)×100-400=600(元)
由上述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问题】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印花税只就《印花税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征税。凡是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及财政部未确定征税凭证都不需贴花。因此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到不需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权利、许可证照只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问题】请问饭店销售的烟、酒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题】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问题】某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于2002年2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今年1月,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先后通知该公司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该公司究竟应该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该公司应当向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第七条规定:“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该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是如何处理的?

【解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border=0>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问题】转让无形资产如何计算营业税?

【解答】转让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适用税率为5%。
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是受让方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其中:
1.以地换房行为, 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而以房换地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对于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取得固定收入的,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4.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计征营业税;
5.转让经济合同属于商品批发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6.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例:某企业以地换房,用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方:)100万元的商品房, 则该企业的行为视为转让无形资产,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
100×5%=5(万元)

【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何关系?

【解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及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和其他经费等。
从上述可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一部分但两者的列支标准是不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除利息可以按实际支出数(如果符合规定)扣除外,其余均按比例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除管理费用中有些是规定列支比例外,其余一般是据实列支核算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要求按转让项目计算增值额,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转让项目进行分摊。所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可能按实际支出数扣除。对“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由于考虑到其所占的比重较大,且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掌握其实际支出情况,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对能够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支出数扣除。

【问题】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问题】如何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计算?

【解答】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务机关要进行核实,对隐瞒收入等情况要按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⑴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⑵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⑶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⑷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⑸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⑹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问题】如何确定各种酒类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解答】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
⒈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⒉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⒊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⒋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⒌ 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⒍ 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问题】房地产转让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解答】房地产转让按以下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⑴ 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实际取得的预售房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⑵ 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每期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⑶ 以普通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收入实现。

【问题】亏损企业是否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后年度应弥补的数额并不是当年利润表上反映的亏损额,而是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当年亏损额,也就是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亏损企业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调整,会造成企业以后年度少交所得税,这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调整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区分?

【解答】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
1.这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对企业所作的划分;
2.私营企业按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里仅限于是自然人投资,不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人公司,并且自然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即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可以直接支配;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
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其强调人的联合,这是在保持各合伙人独立性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合伙协议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问题】请解释一下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并举例说明。

【解答】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例如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而不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而在征收管理中计算滞纳金和罚款则适用2001年5月1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而不是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税收征管法。



【问题】教材中指出“车船使用税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那么总机构拥有车船供分支机构使用,或分支机构拥有的车船供总机构使用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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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按车船使用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总机构拥有的车船供分支机构使用,或分支机构拥有的车船供总机构使用,均由拥有车船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缴纳车船使用税。

【问题】纳税人内部行驶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纳税人领取行驶执照,或者上公路行驶的,则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

【问题】如何把握广告合同的范围?

【解答】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及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根据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两种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按以下办法办理:
⑴ 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⑵ 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问题】哪些车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解答】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4、农民专门作为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5、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6、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7、专供上下客货及货运的趸船、浮桥用船;
8、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9、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10吨的机动渔船;
10、载重量不超过5吨的非机动船;
11、经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问题】如何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果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⑴土地使用者通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发生产权转让又取得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⑶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房地产买卖,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⑷房地产的抵押,视该房地产于期满后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⑸一方房地产与另一方房地产进行:)的,由于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收入,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问题】军队转让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按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对军队把原军事用地转为民用,并在地方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军事用地改变用途,但未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暂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发生的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解答】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其转让的旧房进行评估,纳税人所支付的有关评估费用,允许其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问题】为什么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要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建设部第96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房产作价入股,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新成立的企业法人,投资者同时取得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转移应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并领取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这样既与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相一致,且在契税征收过程中简便易行。

【问题】软件产业有哪些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定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件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部门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部门单位依据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或部分产权)还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就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已不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则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土地,除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的土地以外,不论其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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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多方共有的,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多方共有的,应按各方分配拥有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按各个单位、个人享有的使用权,即以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含公共绿地、道路、车棚、水池等区间配套设施面积)的比例来分别确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题】外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是否缴了土地使用税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费?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包括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费一般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仅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税,没有对地产征税,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产征收土地使用费。
一般来说对同一地产,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只缴纳一种。

【问题】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问题】对于民航机场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 [1989] 032号)的规定: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问题】企业将房产交给下属的承包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企业将自用的房产交给下属的承包单位使用,无论是收取租金还是管理费或折旧费,都只是企业内部核算上的问题,不应视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产仍按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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