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三)-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6: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二)

第九章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具有两大特点:其一,普通程序体系完整、内容详细;其二,普通程序适用范围广泛。因此,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程序。正因为如此,普通程序成为历年全国资格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尽管普通程序内容繁多,但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掌握起诉条件时,大家需注意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要求原告必须适格,即原告的适格是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不适格,该起诉从程序上是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该起诉;但是,对被告的要求则是有明确的被告即可。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在起诉阶段必须达到被告适格的状态。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在7日之内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次日起10日内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就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人民法院取得对该争议案件的排他管辖权,即其他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已受理案件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再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其交付其余货物。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由合同履行地B区人民法院受理更为合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A区人民法院不得移送案件。第三,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原、被告诉讼地位。第四,诉讼时效中断。实际上,诉讼时效从当事人起诉就开始中断。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在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常对争议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那么,究竟这几种处理方式如何适用?
  1.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适用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区别。
  相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第二,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第三,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区别之处在于:第一,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第二,适用的组织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作出,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2.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既有其相同之处,也有其区别。
  其相同之处在于:第一,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还可以申请再审。第二,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区别之处在于:第一,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第二,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综上,简单来看,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如在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受理后,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对该争议案件已作过处理,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等,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就起诉状的形式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起诉状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则应当裁定补正起诉状。其次,起诉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分别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该条规定需特别注意。由于普通程序中的规定不仅可以适用于一审案件,而且还可以适用于二审案件,而撤诉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有撤回起诉,还有撤回上诉;对于撤回上诉,又可以分为对判决上诉以后的撤回上诉和对裁定上诉以后的撤回上诉,因此撤诉以后的处理也不完全相同,需具体分析。
  第一,撤回起诉后再诉的处理。比如甲某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3万元钱,诉讼进行过程中,因乙某表示一定在半个月内归还,于是甲某撤回起诉,只要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但是,撤回起诉只是意味着甲某这一次放弃让法院对该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甲某放弃其3万元钱的实体权益,只要实体权益存在,甲某可以再次起诉,而且,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以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自然就不是按申诉处理,应除外。
  第二,撤回上诉后再诉的处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判决上诉后,在二审程序中撤诉后再诉的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意味着不服该判决,但是,在二审中撤回上诉又意味着愿意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并且撤回上诉一旦获得法院准许,其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该案件再次起诉,而只能按申诉处理。因此,不存在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除外的问题。其二,对允许上诉的裁定上诉后,在二审程序中撤诉后再诉的处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撤诉,则导致一审裁定生效。此时,就管辖权异议所涉及的案件而言,当事人不得再起诉;而对于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被告在6个月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就原告、被告双方而言,其诉权具有平等性。
  此外,在这一部分还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中的以下相关规定:
  第一,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超过《民法通则》所规定20年最长诉讼时效,只是超过2年或者1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此时,当事人所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而不是程序起诉权。
  二、审理前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19条的规定,需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提交答辩状并送达答辩状副本。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调查收集证据时,一般采取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4.追加当事人,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应当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5.解决管辖权问题,如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等问题。
  6.预收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保证法院的审理活动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经费,如果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的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既不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与免交,也不按时交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还对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交换证据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3.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4.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三、开庭
  开庭审理是对争议案件进行事实调查并由当事人进行辩论的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不仅是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集中体现,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开庭审理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开庭开始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评议与裁判阶段。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不公开进行。评议作出裁判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但该审判人员必须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在评议和裁判问题上需注意与仲裁中相关制度的区别。
  裁判作出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宣判:一是定期宣判,并在宣判的同时发送裁判文书;二是当庭宣判,并在宣判后10日发送裁判文书。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告裁判一律公开进行。
  四、审限
  为便于大家集中掌握审限问题,应采取比较方法,将审限问题集中掌握:
  程序审限延长次数延长程序
  普通程序6个月2次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再批准延长
  简易程序3个月不得延长
  二审程序判决:3个月1次院长批准
  裁定:30天不得延长
  特别程序30天1次院长批准(选民资料案件除外)
  审判监督程序分别适用一审与二审审限同前同前
  
  第三节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开庭审理程序,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陈述与辩论的情况下进行,才有利于保证争议案件的尽快、正确解决。但有时,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视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这不仅不利于争议案件的解决,而且也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针对原告及被告的这一行为,设置了撤诉与缺席判决制度。当然撤诉制度也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一、撤诉
  撤诉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即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当事人撤回诉讼的行为。撤诉可以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一)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原告或者上诉人主动要求撤回诉讼的行为。如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撤诉需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这里的原告是广义上的原告,包括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2.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
  3.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合法。
  (二)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大家在撤诉问题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由于按撤诉处理产生与申请撤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申请撤诉获得法院的准许,还是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
  4.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这里需注意的是,撤诉后仅仅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因此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在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因此,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个特殊阶段而设置的专门性诉讼制度,即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或者在进行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审理的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如责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等。
  二、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而诉讼中止则是针对整个审判阶段而言,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一情形实际是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一情形实际是法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制度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在具体民事诉讼中,这一情形有时很难与延期审理中的第一种情形,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予以区分。如甲某在赶往法院开庭的途中,不幸因车祸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那么此时究竟应当延期审理,还是应当诉讼中止?这种情况下,应当诉讼中止。因为一般来说,法院裁定延期审理时可以预测下一次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诉讼中止后,何时能够恢复诉讼,法院无法预测。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那么,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诉讼中止,等待乙公司是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乙公司未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则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恢复;如果乙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则甲公司需作为破产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受偿。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下列情形:第一,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三、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仅仅是诉讼过程的暂停,引起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消失后,诉讼程序可以恢复,而诉讼终结则是诉讼程序的永久性结束,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时等于案件没有原告,人民法院无法审理该案件。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即使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该判决也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没有义务承担人而失去意义。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类案件需注意,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自行消灭,但是,存续一方当事人的继承权并未丧失。这是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死亡这个时间点上,身份关系的消灭、诉讼的终结和继承权的产生是同时出现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由于这类案件是基于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无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还是需要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的消失自然导致基于该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消失,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相关文章


应届毕业生应理性面对公务员热-公务员考试
0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扶贫与可持续发展-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申论考前押题(十八):能源短缺标准表述-公务员考试
缺乏基层经验应届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优势不多-公务员考试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三)-公务员考试
系列点评之三十:转变政府职能-公务员考试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二)-公务员考试
系列点评之三十一:建设环保型社会-公务员考试
从未想过考公务员到最终考取公务员-公务员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