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收入分配的一个倾向与另一个倾向-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0: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很少有人认为自己的收入偏高,可是很多人与我一样,很容易发现别人得到了不合理的高收入。这说明,客观、冷静地讨论收入分配问题并不容易。不过既然收入分配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还是尽可能客观地来做一些探讨。本文区别了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这两个相互联系,但终究可以清楚界分的问题,集中于转型经济里的分配不公问题。

  基尼系数与收入概念

  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6,国际上很少有国家的基尼系数会超过这个数字,除了拉丁美洲最高达到过0.57。这引起了人们的紧张。做这项研究工作的李实和赵人伟教授认为收入的衡量有很多困难。比如,不同居民的开支成本不同,因为城乡、地区之间物价指数不同。不过,世界银行的研究小组利用2001年数据对基尼系数进行了物价指数调整,是把物价指数放进去的,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都要进行物价调整。调整前的基尼系数是0.447,调整后是0.395。由于城乡差异对基尼系数贡献很大,物价指数调整后基尼系数是下降的。另一方面,现在的基尼系数基本上是按照合法的货币收入计算,而很多实物收入,社会福利收入都没有计算。另外,城市居民能够享受的社会福利和农村居民得到的社会福利是不同的。不过,调整后的数据还没有出来,但李实教授最近说这个数字肯定会有提高。

  所以,可以看到现有研究既有高估的因素,也有低估的因素。当然,仅仅考虑实物性收入和福利收入还不够,因为作为转型经济还有相当部分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因此,怎么来调整这个系数,并得出更客观的、更准确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变化趋势的结果,还需做进一步的工作。

  收入作为经济学的概念并不简单。根据Irving Fisher对收入的定义,收入就是财产(资产、资源)或者人本身的能力源源不断地提供的服务,而且他认为收入最重要的作用是带来享受。以此来解释人们的行为,即人们争取收入就是争取享受,所以应该把所有财富带来的服务性的东西都考虑进来。简单地讲,就是不能只考虑货币工资,因为很多享受和货币工资无关,尤其是在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中。实际上要把货币的,非货币的,实物的,合法的,非法的,灰色的统一起来,从整体考虑收入分配问题。

  权利界定与市场供求决定收入

  如果把注意力仅仅集中在合法货币所得上,就会忽略其他问题;要是只对合法货币收入的差距采取调节措施,可能派生其他严重问题。在研究分配政策有关问题之前,我们要问,收入到底是怎样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呢?简单地讲,主要依据两个因素。

  第一是靠权利的界定,因为收入首先是一项权利。产权使用、收益和转让都可以让财产的服务功能——即产生收入——得以发挥,所以,产权制度的安排决定了分配格局。比如,以前农民必须按中央计划耕种,不能自由种植,不能搞副业,不能自由打工。这时权利已经定了,收入分配就定了,就是农民的普遍贫穷。改革以后,允许农民做原来不允许做的事情,大部分农民的实物和货币收入都增加了。后来农民收入增长变平,那是因为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在现有的城乡结构下增长没有那么快了,所以接下来问题就是农民能不能从事非农产业活动,能不能进城务工,到了城镇能不能落户。

  农民是这样,其他各个层次都是同样道理。举姚明的例子,他的收入怎么定?首先是权利界定:一个在中国培养的运动员能不能到国际上受雇他国?过去的体制不允许。据说体育部门和他达成一个分享协定,同意他出去,参加NBA。这一权利的界定就决定了姚明的收入。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拥有市场承认的才能的中国人身上,比如郎朗,知名天下,最近他到香港去演出,那边的官员就欢迎他做香港永久居民,而一般人在香港居住7年以后才有可能变成永久的居民,这就是一种非货币的重要收入,可以到100多个国家不用签证,还是中国人。一个有艺术天分的人可以在全世界找机会,也是权利的界定决定了郎朗的收入。

  再看公务员的收入,实际工资是一块,福利是一块,享受的办公条件是一块,工作稳定性又是一块,再加上转型经济中权力搅到市场以后非法的、灰色的收入,首先也是权利界定问题。张五常曾有理论指出,人类社会一共有三种制度安排:第一是财产定权,第二是等级定权,第三是两种体制之间的行政权力进入市场获得租金,他当时说的是印度式的腐败,也就是制度性的腐败。转型经济中,容易凭藉原来的等级定权中获得市场收益,而市场经济要往以财产定权利的方向走,中间有一段非常难走的路。的确,农民、专业人士和企业家的权力界定了,但是原来控制整个资源的分配、使用、收益的行政等级权力体制,能不能度过走向市场的关口呢?

  安徽定远前县委书记陈兆丰的卖官案很有研究价值,因为卖官是一个非法权利,非法权利通常只得卖很低的价钱,而陈兆丰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4万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非法权利能够卖得这么大的价钱是一个重要现象。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且这类事情绝不是个别现象。卖官鬻爵不是受西方的影响,而是我们本土的传统。不过本土历史上的卖官鬻爵和今天存在很大差别。历史上通常是国家财政出了问题时才卖官,卖官获得的钱是归公的(当然那时的“公”是皇帝的天下),今天卖官得到的钱归官员私有。其次,历史上卖的官多数情况是虚职,比如大文豪司马相如,据说他的职务就是由于家庭富裕才得到的,但当了官也只不过写写诗文,而今天卖的却是实权,还存在连锁反应——买官是投资,拿到官位后再卖官回收,对社会公正和秩序的破坏非常严重。这并不违背刚才说的产权决定收入的原则,而是因为权利界定中存在含糊的地方,或是法律界定和实际界定存在差别,或是监督、控制跟不上,才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我认为不管是哪个阶层,哪个人,当今社会收入的来源首先都是权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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