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华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五)-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1: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是指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0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0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20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207、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刑法280第1款),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20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209、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21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21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12、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21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21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15、 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17、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1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1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20、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2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23、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22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25、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22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22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228、 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22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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