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华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三)-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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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力,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154、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55、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156、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57、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158、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59、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60、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61、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行为。
162、绑架罪(刑法第239条),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63、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6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2款),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165、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66、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67、 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6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69、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70、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171、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172、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