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点评之十八: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2: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价值,似乎已不再是一个辩题,但是时下不少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频频遭受损害,尽管一些社会贤达奔走呼告、阻止破坏,但在旧城改造中,开发商打着招商引资、开发利用的旗号以“所向披靡”之势破坏着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历史文化名城被“开发”得“旧貌换新颜”,甚至被毁坏、湮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健康发展。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增强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文物、规划、房屋土地、城建等行政部门各管一摊,这对历史风貌保护十分不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上涉及省、市政府及相关委、办、局,下涉及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横向联系涉及到房地产商,各部门政策之间有时相互矛盾,政令、法令不统一,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难度。因此,只有综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
实行政务公开。在“房屋拆迁公告”出台之前,必须进行文物普查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市民与社会各界的意见。文物的保护并不是也不应该仅仅由某几个专家努力便完事,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和广度,做到切实保护每一处(件)文物,对于有争议的一定要慎重对待。
在增加财政拨款的同时,应鼓励旧城区人们吸纳资金进行自我更新。很多历史文化古迹因没钱修缮而自然破损,被认为没有保存价值,旧城区因人口密集、年久失修而成为危房,面临被拆的命运。因此政府应增加财政拨款对文化古迹进行修缮;鼓励旧城区人民利用市场机制,利用灵活的政策,吸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外省市乃至海外的资金,投入到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中来,使历史街区走上有机更新的良性发展轨道,从而摆脱解困必拆房的怪圈。
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长期以来,国家有关法律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语焉不详,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法治氛围。对一些毁坏古迹的行为,执法部门因执法无据,加大惩治力度就更无从谈起。目前我国除了对盗窃、走私文物一度打击力度较大外,对其他的破坏现象处理不力,至于因搞“建设性破坏”受法律制裁的个案几乎没有,这样的执法力度当然无法遏止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于在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应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处理。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正确处理好城市开发和文物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已迫在眉睫,只有在城市建设中切实搞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才能维系历史文化名城的根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不仅不会阻碍城市的发展,反过来还能促使历史文化名城更具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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