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常识充电之刑法专题(一)-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7: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刑法基本知识要点: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
  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关于犯罪
  1、犯罪的一般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五)有关刑事责任的考查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具体地说,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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