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与分析申论考试热点:买官卖官问题-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1: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现象(问题及原因)
  
  干部"下"和"出"的渠道不畅;选拔任用干部存在任人唯亲、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腐败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时有发生,中小的案件又层出不穷;一把手说了算,对一把手监督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二、概括剖析
  
  目前,选拔任用干部存在的"买官卖官"现象,是权力利益化的表现,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选拔任用程序;通过这种方式得到选拔任用的干部,把自己的提升看成是某些领导的个恩赐,他们在领导岗位上,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容易产生更大的腐败;"买官卖官"现象败坏了党的作风,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买官卖官"现象折射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痼疾,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打击查处"买官卖官"现象,是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三、措施对策
  
  第一、切实落实"四权"。
  
  (1)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健全考察预告制,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
  
  (2)扩大群众的参与权,正确引导群众,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拓宽视野和渠道选准人、用好人,拓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民主参与渠道;
  
  (3)扩大群众的选择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测评制度;
  
  (4)扩大群众的监督权,认真抓好任前公示制,加强群众监督;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切实发挥好民主评议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完善干部考核,在健全择优汰劣机制上有新的突破。
  
  (1)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在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任标准,按照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一步细化,分解为若干具体项目,对能够量化的考核指标要尽可能量化,切实减少考核中的人为因素,增强考核的准确性。结合干部实绩考核,要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同时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实绩考核程序办法,有针对性地扩大听取意见的范围和层面,既要看实绩,也要看作风,既要了解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力争全面、准确地认定干部实绩。
  
  (2)提高考核质量,坚持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要同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考核,克服在一些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现象或简化、走过场的做法。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要以民主测评方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切实加强群众的参与度,把干部考核标准交给干部群众,搞好民主测评。对在年度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视情况及时调整或就地免职。
  
  (3)强化考用结合,充分运用干部考核成果。要把干部考核结果同干部的升降、奖惩、教育培训挂钩,真正形成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竞争鼓励机制。要逐步制定这方面的规定或意见,以便操作,既使升降奖惩有章可循,同时又在干部中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第三、加强干部监督,在完善制约制度和措施上有新的突破。
  
  (1)整章建制,严格执行,推进干部管理监督的规范化。一要细化制度制定的程序,避免制度出台的随意性,增强制定规定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尤其是要扭转制度多等同于机制完善的思想,克服制定制度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形式主义倾向。二要加大制度梳理的力度,优化干部管理监督的制度体系。分类分层次适当调整和归并一些制度,剔除部分相互重复和矛盾的内容,使各个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加强制度规定中的处罚内容,既明确管理监督的对象可以怎么做、应当或不应当怎么做,又明确其违反制度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三要严格制度的执行。在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日常检查的同时,积极开展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执行的专项检查,完善干部管理监督的检查保障机制,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
  
  (2)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一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明确干部工作监督职责,负责干部工作监督的具体业务和综合协调。各级党组也相应明确干部工作监督或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监督,以人事部门监督为主,监察部门配合。二要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严格执行并完善选拔任用工作有关监督办法,对干部的竞争上岗、民主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坚持未经过民主推荐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中反映有突出问题或多数人不赞成的,不得提交党组讨论决定。三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受理制度。
  
  (3)实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要根据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管理监督责任。二要结合实施党建责任制,明确各级党组(班子)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管理监督责任。三要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按照"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考察组、考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重大问题或发现优秀人才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察中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或故意隐瞒考察对象的缺点,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要从严执行考察工作纪律,按章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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