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6 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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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结算关系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往往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五个特征——
1、 必须通过人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 是种要式行为;(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无效。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无效)
3、 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对于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不代任何单位冻结、扣款,不得停止正常支付。)
4、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 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四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
一、汇兑
(一)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形式方面要求)
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想一想电汇凭证样式就知道了。
********特别注意:只有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和付款人帐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因为汇兑可用于个人的结算。
2、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的,汇款人应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汇款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3、汇入行对于收款人
开立存款帐户的,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未开立存款帐户的,由收款人持取款通知和身份证件支取。
代理支取: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取款时也应在取
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如收款人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凭证。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户的存款账户(是结算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5、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凭证。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行加“转汇”标记。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会区别即可)
1.汇兑的撤销。未汇出的。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已汇出。四种情况:
(1) 收款人在汇入行开立帐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不能达成的,不办理。
(2) 收款人在汇入行未开立帐户的,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确实未支付,交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退汇。
(3) 汇入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 汇入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概述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第笔金额起点1000元。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
(1) 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 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三个条件:
1、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 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
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托收与承付
1、验单付款自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3天。承付期内,未表示拒绝,银行视为承付,并在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主动从
付款人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自运输部门向发出提货通知次日算起10天。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此通知银行。不通知的,10天期满次日上午划出
款。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满次日划款 逾期赔偿金。
3、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未注明的,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4、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款项。(各项业务单独处理,此项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自行抵销)
(六)逾期付款的处理
1、 逾期的款项,应当根据金额和天数,按每天5/万计算赔偿金。银行审查拒付期间不能算作逾期付款,但对无理拒付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赔偿金。
2、 赔偿金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根据当月实际欠款和日期计算,最多扣3个月
〖yangjobe〗关于逾期天数的计算:1、 逾期天数从承付期满当日算起,2、 当月如果有部分支付,还有部分欠付的,应分段计算。如一交易货款共计万元,6月5日
通知付款,验货日期10日,则从6日开始算起,到期日为6月16日,如果到20日止,只付了4万元,尚有6万未付,7月20日付了4万元,7月30付了2万元。则赔偿金的计算如下:一、
6月份:10万元逾期5天,6万元逾期10天。(100000×5+60000×10)×5/万二、 7月份:4万元逾期20天,2万元逾期30天,(40000×20+20000×30)×5/万
3、 赔偿金扣付列为销货收入扣顺序的首位,排列在工资之前。银行审查期间不计逾期。
4、 银行要掌握付款人帐户资金情况,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
5、 付款人开户行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收款人不听,付人开户行对发出通知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
凭证,可拒绝受理,注明理由。
6、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期满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2日内退回
银行,由银行退回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7、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应在发出通知第3天起,按照该笔未付的金额,每天5/万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向外办理业务,直到退回单证为止。
(七)托收承付拒付理由——(未按合同规定的)
A、 没有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结算方式的购销合同;
B、 未经达成协议,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而付款人不需要该货的;
C、 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D、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的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已到,经查货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E、 验货付款,经查货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F、 货款已付或计算有误的。
其他情况:
外贸部门托收井商品的款项,订货部门因商品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付,应另行向外贸部门索赔
付款人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 的应引证合同条款
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行扣款。
凡涉及军品的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
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单位、个人
1、 付款的两种情况
A、 债务已经到期办理托收时,
(1)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付款
(2)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3日内
通知付款,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在第4日划款。
B、 债务还未到期,但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如果通知的第4日在债务到期之前的,不管债务人有没有通知付款,银行都应在债务到期日付款。
******托收承付: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根据合同规定。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
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单位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证明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并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托收承付:有逾期付款问题,银行还有3个月的扣款期。
〖yangjobe〗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对比:
对比项目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 异地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生的购销业务 同城、异地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托收要求 签定有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订明使用该种方式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明 同城公用事业费托收时,双方应事先签订合同,由付款人向银行授权,并经开
户行同意。
程序 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托收承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帐号、收款人名称帐号、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托收附寄单
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承付:验单付款,3天承付期,验货付款10天承付期,都是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委托:向银行提交委托
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托收承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托收凭据名称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如果以单位为付
款人,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2000年考过】(区别:没有帐号、没有合同名称,有托收凭据名称)付款:(由于债务都是已经证明无误的,不需要承认付款,直接划付
。)1、 以银行为付款人,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 以单位为付款人,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天书面通知银行付款,接到通知的次日
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视为同意付款。【注意区别】
逾期付款 按每天5/万计算赔偿金,银行负责扣划3个月。 银行发现付款人帐户存款不足支付的,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拒绝付款 在承付期内,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7种理由。(和适用范围、合同内容有关)【98、99、01年考过】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3次拖欠货款的付
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3次无理拒付,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银行卡
(二)银行卡的种类
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三)银行卡的发行主体
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没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银行卡的计算和收费标准
1.计息标准:
(1)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蓄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2者不能并用)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
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万。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2004新增,重点】
商业银行应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①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②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1) ATM跨行交易手续费
持卡人在他行的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2) POS跨行交易手续费
① 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2%
② 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1%
③ 对于以下特殊行业,
A、 房地产、汽车销售,按一般类型商户收费,但发卡行收益每笔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按一般类型商户收费,但发卡行收益每笔不
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不超过2元。(相差8倍)
B、 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商户减半收取。即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05%
C、 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不参与收益分配。
D、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收单业务,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的,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按37.5%,境外按62.5%
(五)银行卡的申领和使用——
1、单位卡
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交存一定存款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帐户,发卡。
单位卡的账户资金
来源: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款存入其账户。
支出:不得用于10万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个人卡(【注:】不能用于结算。因为个人帐户不是结算帐户)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帐户的资金:(只限于以下几种,不能将结算款转入)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
户。 ――****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  ――****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持卡从提取现金的,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
布值或卡内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六)银行卡使用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1、 特约单位审查发现银行卡有问题时,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2、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3、 持卡人退货的,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卡,并将退货单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扣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银行。(退货单作为签购单的减项,而不能支付现金)
(七)银行卡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指标
(1)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授信的,为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 外币卡的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 本办法施行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总余额的15%
(5) 准贷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货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九)银行卡的销户
帐户内还有余额,单位卡的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帐户可以转帐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十)挂失
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自行承担损失
持卡人办理了挂失而因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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