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猬理论”下的投标“阴招”当警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8 11:1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投标人是工程建筑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竞争的主体方,因此提高中标率,是每个投标人的共同目标。目前,有些地区的建筑商在长期的竞争磨合过程中逐渐形成“刺猬理论”,结成了“外来靠边站”、“参与都有份”、“人人有饭吃”的利益共同体,他们置法律于不顾,施展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特别是那些利欲熏心、唯利是图的投标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挖空心思、不择手段地对招标人进行“坑蒙拐骗”,以至于有的县区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只是“走过场”。

  这些投标“阴招”归结起来有“五法”:

  瓮中捉鳖法一个标段或包段有甲、乙、丙、丁几家投标竞争,其中一家为主,另外几家陪标,不管哪一家中标都由为主的一家施工或供货,因此也常称围截控制法。这种阴招常出现在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中。

  各个击破法也叫逐一渗透法,对入围的潜在投标人采用挟迫、引诱等办法进行分别“沟通”,并将其投标报价限定在指定数额以上,所有投标单位用于投标项目的全部费用由“沟通”的中标单位负责。

  轮流做庄法他们常与招标代理机构结盟,只要是某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进行采购招标,基本上都是固定的A、B、C、D那几家公司或经销商参与竞标,你陪我一次,我也陪你一次,有来有往,互不吃亏。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建筑商补偿,人人都有好处费;也有以项目为次数一来一往扯平抵消,互不提及经费账目的。

  整包分割法遇到规模较大或分项较多的工程项目,参与竞标的几家建筑商暗地里商定,对“蛋糕”的报价、分割的内容达成协议后,确定中标单位的报价后,其他人参与竞争但报价不得低于约定价;投标时,互不认识,各办各的事宜,以免引人觉察。

  金蝉脱壳法第一中标候选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相比报价相差较多,远远多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交给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暗中协商弃标补偿费用(一般包括已交的投标保证金、开展项目投标所涉及的差旅费、招待费、投标文件制作费和净利等),双方谈妥后,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发给的中标通知书避而不理,待超过期限后只有借故弃标并愿意接受招标人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让第二中标人顺理成章地成为合法中标人。所以又叫弃标肥利法。

  造成这些的主要原因,既有建筑商对《招标投标法》和配套的规章制度了解少,又有招标人对重要环节的保密观念不强等原因,同时,监管机构对投标建筑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失之于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更有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怂恿放任了违法违规者。

针对这些“阴招”,除了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保密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开展建筑领域综合整治活动外,尤其必须强化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在全国施行的法律,不应存在施行法律的真空地区。以保护地方区域经济发展、保证地方社会稳定为借口,画地为牢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得不到实施,思想得不到解放、观念得不到更新,长期下去只能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作为地方政府一要调整思维,修订政策,依法施政,促进本地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二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常规的监管职能。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也要在公示栏内每半年或一年网上公布进入本地的建筑供应商守法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等。对存在诚信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公布;合格的建筑供应商列入建筑市场供应商库,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以后的响应人资格,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三要坚决支持有关部门的查处职能,地方政府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对两年内曾有串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来一次回头看,突破人情关,不顾“打招呼”,不姑息迁就,一查到底,对涉及刑法的,应依法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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