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实施意见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2 12:33: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经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全局意识,坚决落实中央要求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级部门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所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今后,本市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项目,也不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市级部门、区县所属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加强规模审核,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市级部门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规模;区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规模;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所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规模。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市级部门和区县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乡镇、街道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四、明确资金来源,切实规范建设资金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其他资金。各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大检查力度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对所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发展改革部门未出具项目施工图审核意见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

  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六、全面开展清理,依法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建设交通、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工作方案,根据中央要求,对近年来本市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凡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的处理。

  对违规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招标交易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也要依法作出处理。

  七、落实责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严格落实责任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予下达财政预算,并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严格控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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