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3 11:26: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及种类

  1.定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种类:

  (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此为司法考试的一个重点,考生应引起足够重视。

  1.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100Test网》,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注意: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都是相对的禁止。)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例题分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四人成为候选人,其中哪些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条件?

  A.赵某,经营能力一流,口才尤佳,但因酷爱行为艺术曾在夜半裸奔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的洗浴中心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破产

  C.孙某,曾因强奸一名80岁的老太太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卖烤白薯为生

  D.李某,现任某市医院妇科大夫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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