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公司解散与清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3 11:26: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公司解散事由

  依《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的清算

  清算组的组成:公司依照前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的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四、例题解析

  2004年5月,7家企业法人出资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公司经理。由于甲、乙不合,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亏损面积不断扩大。经多次协调都无法缓解此局面,股东损失严重,在此情况下,股东想通过解散公司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问:应当如何进行?

  「答案」应当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若得到支持,则可以依程序解散公司。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所区别;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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