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5月10日至31日报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5 11:19: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鞍山地区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考试鞍山地区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时间:2007年9月14日至16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答卷时间
9月14日
下午2:00-5:00
审计
180分钟
9月15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150分钟
下午2:00-5:30
会计
210分钟
9月16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150分钟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180分钟

  五、报名

  请各位应考人员在报名前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办法、规则、守则 (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 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报名日期

  鞍山地区现场确认报名:2007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周六、周日休息,下同)。

  (二)报名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鞍山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烈士山小学南墙外)

  联系电话:5531676

  ㈢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科,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

  2.新考生报名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1)身份证原件(有效期截止日应在2007年9月16日之后);

  (2)符合报名要求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3)交纳二吋黑白照片一张(要求照片为2006年之后拍摄的,白底、正面、免冠头像,头像脸部宽度在14mm至18mm之间。拒收大头贴、未经处理直接打印等图像不清晰、分辨率低、褪色、变色以及与考生本人长相有差异的照片) .

  3.老考生报名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1)身份证原件(有效期截止日应在2007年9月16日之后);

  (2)任意一张有效的《准考证》、《单科合格成绩单》、《考生档案管理表》原件(必须盖有原报考地考办的印章);

  (3)报名IC卡(2004、2005、2006年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

  (4)2002年以后未曾在辽宁省报考的老考生应按新考生的要求交纳照片。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 应考人员可自愿订购。

  (二)为方便应考人员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7年6月起陆续回答应考人员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审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财务成本管理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经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辽宁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公布。

  (二)各考试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按辽宁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各市报名点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应按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各市报名点领取考试合格成绩单。单科合格成绩在其取得之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五)取得全部五科有效合格成绩者,应按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各市报名点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其他

  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的报名事宜和查询注册会计师考试其它相关信息,请参见《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7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鞍山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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