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办法(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26: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试卷按零分处理:
1、 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以外的书写工具答题;
2、 用2B铅笔以外的填涂工具填涂答题卡;
3、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码、单位,在试卷、答体(纸)卡上作其他标识;
4、 将手机、寻呼机、各种书籍、资料、报纸、提包、电子记事本、商务通等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带入座位;
5、 考试结束铃声终止后仍在答题或不交卷;
6、 按照国家检查验收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同一考场相近考号试卷答案雷同。

二、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试卷按零分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1、 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
2、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案)让他人抄袭;
3、 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互换试卷(答案)或答题(纸)卡;
4、 利用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方法作答;
5、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6、 试卷内答案字迹前后不一致;
7、 其他违犯考场纪律不听劝告的。

三、 找人代考、代人考试(代考者若是在校生,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学校处理)或帮助他人舞弊者,系在校生,开除学籍;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公职,从严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四项规定处理。

四、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外,责令其停止考试资格三年,通知其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1、 伪造、涂改学历等证件、证明、开具各种假证明;
2、 将试卷、试题本、答题(纸)卡等带出考场;
3、 故意撕毁试卷、答题(纸)卡、试题本;
4、 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五、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还要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无理取闹,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等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悔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
3、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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