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31 1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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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
  (一)申请注册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亲自到省注协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两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件2);
  (4)与所在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
  (5)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6)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三)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事务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注册及审批程序:
  1、省注协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省注协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将(原件当面退还本人)并向注册申请人加盖省注协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其注册的书面凭证。
  2、省注协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完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核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3、省注协于每年的5、7、9月的前7个工作日(公休假除外)受理注册申请。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批
  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所在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执业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转所手续未办理之前,注册会计师不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1、事务所终止清算结束的;
  2、当年受暂停执行全部业务以上行政处罚的事务所中,未受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可转入其它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转所的;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终止劳动合同的;
  5、事务所不按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
  6、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书面意见,经省注协核查属实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1、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无正当理由的;
  2、注册会计师未与所在事务所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3、注册会计师受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的;
  4、注册会计师注册之日至申请转所之日不满一年的;
  5、注册会计师转所间隔不满一年的;
  6、转出事务所终止清算期间;
  7、未交纳个人会费的;
  8、股东(合伙人)未按规定办理股权转移手续的。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3);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与调入事务所鉴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4、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出具的该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的工作鉴定证明原件;
  (四)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省注协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间从每年年检结束的次月开始,具体时间为每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注册会计师转所的程序: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3)
  2、省注协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还申报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的,当场予以受理。
  3、转入外省时,由转出所主任会计师审查批准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寄往转入省事务所,转入事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转入省注协;转入省注协审查同意盖章后,由申请转所人将转所材料报省注协;
  4、外省转入时,转出事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拟转入的省内事务所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转出所在地的省级注协盖章后,由申请转所人将转所材料报省注协。
  三、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 ;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3、近5年申请人签字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1份,从2005年度以后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逐年递减1份,并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盖章确认;如果某一年度没有签字报告的,应提供应该年度参与审计业务的工作底稿1份,由所在事务所盖章确认。申请人应在审计业务经历证明中列举其每年度参与的审计业务基本情况(每年度不少于1项业务),如客户名称、报告文号、业务类型、申请人在此项业务从事的具体工作等;
  4、原事务所为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工作鉴定证明。
  (三)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姓名、执业资格以及执业经历等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10天。
  4、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伙人或股东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申请设立事务所,有以上情形的,自调查核实之日起6个月内省注协不再受理该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申请材料。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包括印章)除年检、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所列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后,原所应在5日内将其离所情况向省注协报备,以便省注协对离所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离所满六个月以上未加入其它事务所的,应报告省注协,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交省注协暂存,待找到接收事务所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后,方可取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三)注册会计师通过年度检验时,省注协在证书所列栏中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不合格,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证书的,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应由省注协扣留或收回。
  (五)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需补办,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所在事务所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由省注协向财政部申请补办证书。
  五、非执业会员管理
  (一)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 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省注协。
  1、离开事务所,专职从事其它行业工作的;
  2、年检未予通过的(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者除外)。
  (四)省注协受理会员申报工作为每年五月、十月的前10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申请会员应报送的材料: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4);
  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还申报人);
  3、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非执业会员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会员申请退出本协会的程序是:会员本人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书,报省注协注销后,即被认为退会有效。
  (七)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注协收回其会员证书并取消会员资格: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5、做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八)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
  (九)会员须接受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一次,年检内容为:
  1、会费缴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会员年检程序为:
  1、本人提交非执业会员证书原件;
  2、协会内各相关部室审查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年检审核表》签署意见;
  (十一)会员转会的程序:
  1、会员调外省或到外省工作应该办理转会手续;
  2、会员转会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附件5);
  (2)身份证及非执业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还转会人,协会不留存);
  3、会员跨省调动工作,两年内未办理转会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处理。
  六、注册会计师年检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一)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1、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 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事务所;
  3、 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 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5、 注册会计师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 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7、 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8、 主任会计师是否要求所在事务所是否进行了业务报备;
  9、 主任会计师是否按规定要求所在事务所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10、 应该进行年检的其它内容。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 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3、 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4、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受刑事处罚;
  6、 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7、 一年内受到行业自律惩戒三次;
  8、 未进行业务报备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9、未实行执业责任保险,也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金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10、其它不予理过年检情形。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按年度年检通知要求上报。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
  按年度年检通知时间。
  事务所根据规定,组织填写有关年检登记表,主任会计师应对各种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与其它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注协。
  省注协收到年检材料后由相关部室审查后作出注册会计师年检是否通过的决定,年检结束后下发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情况的通告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附件:(附件1、2、3下载>>)
  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
  3、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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