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07年造价工程师6.5日起报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11 11:40: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成人考函【2007】22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各驻蓉单位人事处(科):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7号)及(川人办发[2007]136号)文件的精神,受市职改办委托,现就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时间及科目

报名时间:2007年6月5日—7月5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2007年10月9日-18日(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考试时间:2007年10月20—21日

造价工程师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和“安装”两个部分,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获得造价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部分免试科目条件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三、报名程序

申请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由本人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报表名(成都市人事考试网下载区可下载),按报名表上所列项目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持学历证、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原件、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成都市造价工程管理站(地址:八宝街111号三楼312号,电话:86638412)进行资格审查(往年已考过的考生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必须填写(涂)往年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准确性),审查合格后考生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和办理报名手续。

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复审人员须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

考试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号考试中心2楼(红照壁与老南门大桥之间)。咨询电话: (报名咨询028-86150138、86150248、86150348)、(证书领取咨询028-86153781) ),考生也可到各区(市)县人事局职改办报名。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3〕237号文件精神,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57元。一经报名,概不办理退费手续。

五、教材

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

六、注意事项

考生凭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考生可携带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传呼机、手机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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