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注税考试《税法Ⅱ》:掌握变化的知识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09 12:07: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法Ⅱ》是注册税务师考试中非常重要、难度也很大的一个科目。这门科目是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为基础和另外几个小税种结合来对考生进行考察,一方面考察考生对税法各项基础知识的了解情况;另一方面结合实
际案例,考察考生对教材上的法律、法规条文具体的应用,包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
  命题特点《税法Ⅱ》考试每年的题目均为客观型命题,每年采用四类题型,其中单项选择题40小题40分;多项选择题30小题60分;计算题2大题8小题16分;综合分析题2大题12小题24分;试题总量90个题目,试卷满分140分,合格分数为84分。
  《税法Ⅱ》教材有9章内容,涉及9个税种,每章每个税种都在考核范围之中,并且都有试题,每年命题重点主要分布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章节中,具有试题面广、题干复杂、考核点多、试题综合性强、难度大的特点,如企业所得税在掌握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减免税优惠、来自境内外所得处理、税额计算的同时,还要考虑收入构成、地区、行业、时间、税法不允许扣除项目、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调整、特殊政策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税收优惠、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的处理,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划分与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殊行业所得以及2007年新的申报办法的实施等等。
  《税法Ⅱ》考试和《税法Ⅰ》结合紧密,尤其是计算题和综合题,往往会与《税法Ⅰ》中的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结合起来,综合考察。比如,给出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多个具体经营事项,要求考生先进行每一事项涉及的各税种(主要是流转税)计算,然后汇总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
  另外,《税法Ⅱ》同《税法Ⅰ》一样,近几年考点日益细化,计算量明显增加,在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中,计算题不仅数量增加,而且计算过程复杂,比较耗用考试时间,如所得税中来自境内外所得的计算、股权投资或股权分立所得税的处理、国产设备投资或“三新”费用的抵免、亏损年限或所得额的确定、再投资退税的计算等,其他如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小税种也时常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计算,很有难度。
  教材变化今年《税法Ⅱ》教材中的一些重要变化值得考生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标准的变化比较重要。
  第一章: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的规定有所修改;成本计价方法中的“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以及后进先出法”按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删除;计税工资标准上调,自2006年7月1日起改为人均每月1600元;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改为2.5%;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计算;删除电信企业按照2.5%计算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新增“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计算捐赠限额的基数改为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同时新增“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所属年度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范围进行了修订;新增服装生产企业从2006年1月1日起广告费扣除比例为8%:“三新”费用的扣除略有修改;新增保险保障基金;新增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政策;修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国发〔2006〕6号)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第九节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第二章:坏账准备部分有所修改;新增了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第三章:工资、薪金所得,承包者费用扣除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必要费用,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发生变化,本章的公式、例题等全部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删除了我国根据劳务活动地原则确定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改为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中的公式中800改为1600元;工资、薪金计算公式中“800元或4000元”改为“1600元或4800元”;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公式中减除必要费用改为“每月1600元”;新增“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的规定;修改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
  第四章:新增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进行了修改;将“采取销售方式还是预售方式进行备案”改为“采取现房销售方式还是预售方式进行备案”。
  第五章:把“财产转移书据”修改为“产权转移书据”;比例税率中删除了“2‰”的规定。
  第六章:修改了房产税税额计算公式;删除有关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新增第十一点至第十六点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新增(十一)、(十二)两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增加房屋附属设施有关政策。
  第九章: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进行修改;(十七)中新增2006年相关规定;新增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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