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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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会[2007]35号

各市财政局: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网络化考试系统即将开通运行,为保证考试公开、公正和考试系统的规范、安全运行,切实维护考生利益,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进行考点的考察、设置及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七月六日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市)内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考点、考生,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

  第三条 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第六条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四条 报考者应在报名截止日前,携带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同底)、身份证(外籍人士凭护照,军人凭军人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到所选定的考点办理报名手续,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考。

  第五条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订的考试-大纲,由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考试命题和制作题库、统一制定考试合格标准;考生使用计算机答题,组卷、判分自动进行,成绩由省财政厅统一确认、公布。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考试用时分别为90分钟,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用时为120分钟,珠算考试用时执行鉴定规定。

  第七条 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A类考生),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2个科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B类考生)须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

  第八条 A类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成绩达到合格标准、B类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成绩一次同时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考试合格。考试合格的考生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验印、核发考试合格成绩单,合格单自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会计管理机构审查、验印、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科目须参加各级珠算协会组织的等级鉴定并取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和珠算等级证书长期有效。考试合格单和合格证书作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全省通用。

第三章 考试方式、考试时间

  第九条 考试采取使用计算机答题方式。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1-20日为考生报名时间,每季度第三个月为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报名和考试时间,省财政厅及时公告。

第四章 考生须知

  第十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外籍人士可持护照)和准考证入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可以携带、使用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所带提包、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

  (四)开考后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30分钟以后方可退场。

  (五)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应举手请考场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后果自负。

  (六)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违反者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七)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不得借用他人计算器,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不得自带、使用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退出考场和作弊处理。

  (八)找人代考者,按作弊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

  (九)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及违反考生须知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

  (十)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一)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

  (十三)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缺考者考试费一律不退。

第五章 考试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考试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点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二)组织考试命题、题库制作,制定合格成绩标准,核准考试成绩;

  (三)确定考试方式、制定考试网络方案;

  (四)确定、撤销考点;

  (五)负责计算机考试系统省财政厅部分的运行管理,制作考点密钥;

  (六)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培训考试管理人员;

  (八)组织考试工作交流和考核;

  (九)印制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设考点进行初审、考察,提出设置申请;

  (二)对所属考点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三)审批考点考试计划;

  (四)考试成绩通知单和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审查、核准、验印;

  (五)组织考务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六)检查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七)停考期间收缴、保管考点密钥;

  (八)对考点管理人员变动进行管理和审查;

  (九)落实省财政厅下达的考点处罚决定;

  (十)确定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考试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考点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按财政部门要求建设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系统正常运行;

  (三)组织考生报名;

  (四)编制和上报考试计划;

  (五)打印与发放准考证;

  (六)组织实施考试,维护考风考纪,上报、下载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和合格证;

  (七)收取、管理和缴存考试费用;

  (八)填报各项报表资料;

  (九)维护考试网络安全,对考试信息保密;

  (十)组织考点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十一)及时上报考务、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第六章 考点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五条 考点的设立由市财政局考察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省财政厅考察认可后设立。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位主要领导任考试机构负责人。

  (三)实行教、考分离,考点不开办考试辅导班,监考和相关管理人员不在本考点及其他单位从事考试辅导教学工作。

  (四)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大学专科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考试工作,具有与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考点能为考试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资金支持。

  (五)拥有固定的用于考试的计算机机房,建立服务器-工作站100M局域网,单个机房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50台;每机房配备两台摄像机和相应监控设备;配备从业资格考试专用服务器,服务器以宽带直接接入因特网,监控设备以宽带固定IP接入因特网。

  (六)计算机软、硬件基本配置要求是:1、服务器:高性能CPU,200G以上硬盘(安装RAID),1G以上内存;安装modem,连接电话线做备用;配备可维持服务器工作30分钟以上的UPS电源;WINDOWS 2000Server或WINDOWS 2003操作系统,SQLServer2000数据库。2、考试工作站:INTEL P42.0G以上(或赛扬2.4G以上)CPU,512M以上内存,40G以上硬盘;安装WINDOWS 2000或XP专业版操作系统。3、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装最新补丁,服务器和工作站全部安装杀毒软件。4、服务器和工作站每机加装一只35万像素摄像头,每考场另留5台备用。5、激光或喷墨打印机一台。

  (七)机房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电力线路,电力供应正常。

  (八)配备两名以上经过省财政厅统一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九)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能够保证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计划正常进行。

  (十一)考试机构(考点)一般应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严格管理并及时上缴考务费。

  第十六条 经市财政局考察符合以上规定条件拟设为考点的单位填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构申请、登记表》,报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查、评估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软件安装并安排不少于10场的模拟测试,运行正常的予以公告,允许其承担考试任务。经公告的考点可以悬挂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式样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标牌。

  第十七条 考点设置数量应与本地考生规模相适应,其分布应考虑便民原则。

  第十八条 考点撤销,由主管市财政局具体实施,省财政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考点变更管理人员应事先报主管财政部门,并申请对新任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考试管理工作任务。参训人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认可前,省财政厅将暂停该考点组织考试。变更人员不得影响已经批准的考试。

  第二十条 考点如需变更地点、机房,需事先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市、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告。考点变更名称的,需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考点实行年度考核审查制度。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考点完成考试任务、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可以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监考和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强、业务熟练、热心为考生服务的人员担任,必须经省财政厅培训合格后上岗。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考前2天完成网络、设备的检查调试和杀毒工作,保证网络畅通、设备运行正常。

  (二)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和报名信息的正确性。

  (三)应当配带监考标志,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四)于开考前4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并完成以下工作: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

  2、拍照;

  3、要求考生将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摆放在桌子右上方;

  4、公布监考人员姓名,接受考生监督;

  5、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五)在考试开始后,应当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否一致;考生本人与屏幕显示资料是否一致,发现冒名顶替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以作弊处理。

  (六)不得宣读试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向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七)考生机器发生故障帮其处理时,不得帮助考生操作考试界面。

  (八)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

  (九)应对考试试题、网络设置参数保密,不得复制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进行传播,不得帮助考生答题。

  (十)发现考生临时生病影响参加考试的,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陪同医治;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其停考。

  (十一)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考生,按规定进行处置。

  (十二)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及时上传考试试卷。

  (十三)按要求使用、保管和缴存密钥。

第八章 巡视人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巡视工作由省或市财政部门组织,巡视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检查考点考试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二)检查考点监考人员是否为登记备案人员;

  (三)认真检查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检查监考人员守则落实情况;

  (四)帮助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五)抽查考生是否同时持有身份证、准考证入场,两证不全或不符的考生不得入场;

  (六)检查考点管理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认真负责,监考人员是否有假公济私、通同作弊的情况,工作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工作是否严肃认真;

  (七)巡视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切实帮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发生第四章所列属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2年内(含2年)禁止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考点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有关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考点给予停考整顿或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点应严格执行报考条件,认真审查报考者资格。对考试报名审查不严、出现问题的,省财政厅对考点予以警告和停考整顿,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考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考点资格:

  (一)发生舞弊事件的;

  (二)随意更换设备或调整设备、网络配置,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不善给考生造成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发生考题泄密的;

  (七)监考人员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

  (八)将考点密钥转予他处使用或擅自变更考场位置的;

  (九)擅自更换考务和管理人员的;

  (十)违反考试收费标准收费的;

  (十一)违反教、考分设规定的;

  (十二)经常遭考生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十三)经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承担考试任务的。

第十章 考试收费

  第二十八条 考试收费执行鲁价费发〔2006〕126号核定的标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60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鲁财会〔2002〕1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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