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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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市场经济建设活动中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的指示精神。建设工程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离不开诚信问题,而建设工程招投标更是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强调建设各方当事人要自觉讲信用、守规矩、重操守,然而有众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仅仅把“诚信”当作口号,或者只是对别人的要求。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诚信危机,个人认为主要症结在于现有建设系统中诚信体系不健全、诚信制度不完善。

一、目前招投标市场中的诚信危机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造价编审、监理单位、行政监督机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只要这些参与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为,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为“受害者”。根据多年的观察调研,本人对各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归纳了一下。
建设业主失信行为表现为:立项审批时故意少报面积及压缩投资估算,以规避招标;工程款不到位,明确要求投标人垫资;招标后,要求二次下浮,签订阴阳合同;公开招标中,故意提高招标条件排挤潜在投标人;将包含在工程总包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业主自主发包,如门窗、涂料、水电等;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挂靠和租借资质;投标时,串标抬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施工时,工程偷工减料;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强行变更;结算时,勾结编审人员,高估冒算。
招标代理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无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制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过分迎合业主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欺上瞒下,背着业主,勾结投标人,暗箱操作;招标文件条款不清,模棱两可,对不同的投标人以不同解释,执行不同标准等行为。
造价编审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工程预算编制时,经业主授意过份压低造价,也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故意做高预算;结算审计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监理单位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对业主,监理有时只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发挥过多的“同情心”,使工程量变更签证,成为中标人追加利润的途径。
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为:不按制度办事;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即执行标准不同;任意开口子;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

二、造成失信的基本原因分析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做出失信行为的主观方面基本因素是:利益驱动。我在这里着重分析一下,招投标中导致失信行为多发性的客观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整个国家正朝着法制社会迈进,现代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行为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建筑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建筑市场秩序和规范行为均法律所明确。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如规避招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行为均违返了法律。这些失信行为,直接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法律意识淡薄。
二、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构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不强。
三、失信行为定性标准。《招投法》中虽然明确规定资质挂靠、串标等不诚信行为是不合法的。但现实中,投标人资质挂靠、串标和围标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即使有调查取证的工作也很困难,查证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时间。目前建设市场参与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比较多,配合协调不够紧密,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仍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
四、监管不力、惩戒机制不明确。从全国建设工程市场来看,建设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与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包容”和“怂恿”是分不开的。可能碍于人情或“保护”企业的因素,对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另一方面,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惩罚规定,一旦发现也很难处理,即使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就小了。

三、招投标市场失信造成的危害
招投标市场如果失信行为频繁发生或失信者不受处罚,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在建设工程方面的危害,具体表现为:
危害一: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但不是无序经济,相反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的重要体现。如果建设市场不讲信用,没有规则,那只能是一片混乱。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便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法保证。失信行为的泛滥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就无法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开展良性的公平竞争,也就失去了招投标最原始最基本的存在意义,无法促进建筑经济的健康发展。
危害二: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从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总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逃脱不了干系。建设业主任意地肢解工程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从而引发质量事故;施工能力不足的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投标,导致合同无法完成,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投标人压报价中标后,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把关不严,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同样负有直接责任。
危害三:容易导致建设领域腐败滋生。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有业主把工程建设发包看作一次敛财的机会,假借或打着为本单位集体节约投资谋利益的幌子,对工程发包和招投标表示了过分地关心。由于一般工程建设合同标的比较大,加上诚信惩戒机制的不严密,有很多的人受巨大利益的驱动,都敢冒失信的风险。
危害四:影响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丧失应有的竞争力。在国外工程领域有一句口号“工程就是生命,标书就是圣经”。国外投标人在组织工程投标时就如同做项研究,标书做完,工程的解决方案也就出来了。而我们国内的绝大多数投标人,仅仅把招投标看作是一种游戏,中标单位确定游戏结束,施工管理和投标完全脱节。正因为如此,那些投标过程失信者、投机者能屡屡得手,能规避法规约束。常此以往,自然招投标市场的竞争风气就变歪了,投标人就投机钻营、搞关系或暗渡陈仓,只要想法搞到工程合同就是胜者的观念,无法正确引导投标人从提高效率、加强管理、提升技术方面来增强市场竞争力。我国已加入WTO,建筑业的竞争激烈程度进一加强不容置疑,国外大公司将首先抢占一部分国内大型工程市场,国内一些大公司将抢占地方上一些大中型工程市场,从而导致部分地方小公司逐步被淘汰出局。

四、完善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设想
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应该覆盖工程招投标活动整个过程包括招标前期(如立项、设计等工作),招投标过程以及招标过后实施情况等各方当事人的诚信行为考核记录。
要真正在招投标市场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至少应做好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诚信和法制教育,扩大宣传范围和深度。将诚信教育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法教育和反腐教育结合起来。二是建立循环的互相牵制信用考核机制。对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造价编审、监理单位及行政监督机构都应进行诚信记录和考核,不能遗漏任何一方,考核工作不一定非得监督机构执行。三是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或曝光平台。一方面可以使失信者沉重代价;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肯定。四、建设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对于失信者,给予更严格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态势和市场忿围。五是行政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在诚信方面要取到表率作用,提高自身素质,秉公执法,虚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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