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题(22)-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00:02: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资料
  (1)3年多了,身兼患者家属和医生双重身份的余幼鸣还在冲着自己所在的医院苦苦喊冤。余幼鸣说:“我的亲身经历让我明白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到医院闹事,甚至殴打医务人员,为什么本来很简单的医疗纠纷会演变成尖锐的社会矛盾?”今年38岁的余幼鸣是珠海市中医院副主任医师。其母亲于金容1997年12月15日被车撞伤,在其供职的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死亡。余幼鸣认为医院在对其母亲的治疗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决心要讨个说法。而卫生局的医疗鉴定说这不是医疗事故,接着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
  (2)余幼鸣是内科医生,但通过查找资料、走访专家,他认为自己已经对脑外科的治疗非常了解了,可以对医院的过错说得很专业,也很到位。余幼鸣的母亲被车撞伤后,就近被送往珠海市拱北医院,CT检查为脑挫裂伤伴颅内出血。余幼鸣说,当时对脑外科不是很了解,我就给我们院创伤科主任胡顺祥打电话,问我母亲能否到中医院治疗,胡说可以。1997年12月15日上午
  9∶30,我母亲转到珠海市中医院创伤科,接诊医师是丁文清。到17日中午,整整50个小时,医院没有遵循医疗规范按脑外伤的处理原则及时复查CT和输血小板,没及时进行手术。在护理过程中又误打杜冷丁,导致我母亲死亡。
  胡顺祥说,当时没有及时复查CT不是我们的错,是余幼鸣不让。至于血小板,我们有证明,不是说要输就能马上有的。
  余幼鸣说,我怎么可能去阻止他们实施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呢?说是我不让复查CT,是医院为了推卸责任而编造的谎言,一点证据也没有。
  胡顺祥说的证明,是珠海市中心血站办公室出具的,意思是通常使用血小板都要预约。而该血站技术室的邝主任则补充了一个对中医院不利的说法:1998年以前是手工分离血小板,如果紧急需要,也可以组织人员采血,但要多付钱。她解释说,血小板的功能是止血,对创伤病人合并血小板减少的情况,应及时输血小板成分。
  关于注射杜冷丁,创伤科医师丁文清说,医嘱中无注射杜冷丁的记录。余幼鸣则一口咬定,我是亲眼看见的,打了100毫克,当时我还拿注射过的小药瓶问丁文清,现在丁文清也不敢承认了,我让他发誓,他不敢。
  关于手术是否延误,丁文清说,余母入院时,我根据拱北医院的CT报告,认为不需要做手术,48小时以后复查CT,发现病情加重。于是由人民医院的骆太顺主任和我一起做了手术。
  (3)骆太顺是珠海市人民医院脑外科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他说:像小余母亲这样的情况,入院当天也可以不进行手术治疗,但24小时内一定要复查CT,24小时内手术越早越好,这是脑外科医生的基本常识。如果病情变坏,不复查CT就得马上手术治疗。病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更应该再做CT检查。假如16日复查CT,当天就得做手术。17日晚上做手术,延误了病情。
  骆太顺还认为,像小余母亲这样的病人,中医院按规矩就不能接收。一是中医院没有脑外科,二是没有脑外科专科医师。如果收了,应当转院治疗。现在的情况是乱了套,中医院中不中西不西的,为了经济利益,是病人就收,不管能不能治。血和生命换来的医疗制度不能改,医院的功能应当明确,哪些病人应当收,哪些不该收。
  (4)珠海市中医院医务科刘科长说,当时珠海市中医院曾规定,医生每接收一个病人,医院奖励50元,开一个CT检查,奖励30元。但现在已经取消了。
  (5)广州军区总医院脑病医疗中心主任、医学博士王伟民也认为,目前在治疗脑外伤方面,主要问题是医疗市场不规范,一些医院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经济效益为本,没有资格和条件收治脑外伤病人,却不仅收了,还要做手术,这哪能不出问题。哪一级的医院治疗哪一级的病,这是规范,不能乱。
  (6)余幼鸣后来申请珠海市卫生局做医疗事故鉴定。此时,中医院原院长已升任珠海市卫生局常务副局长,分管医疗事故鉴定。余幼鸣说,鉴定之前,那位副局长对我说:你们夫妻俩都在中医院工作,你读了这么多年书,还是研究生,也能干活,你还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告中医院,你不是自毁前程吗?珠海就这么大,你能调到哪里去?
  (7)1999年2月25日,珠海市中医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余母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与骆太顺医生的看法有所不同的是,鉴定分析不认为中医院有任何过错:各期的检查及时准确,治疗措施积极。
  (8)受理鉴定申请的珠海市卫生局中医科单科长说,参加鉴定的,除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外,还聘请了一些专家。具体是哪些人参加,都发表了什么意见,对外保密,这是惯例。表决时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我们不给当事人解释为什么这样鉴定。
  (9)余幼鸣说,鉴定的依据主要是病历,而医院的病历早已被篡改。而且改动的部分都是关键医嘱。关于“篡改病历”,丁文清医师说,我们考虑到余幼鸣以后要和肇事方打官司,就把病历朝有利于余幼鸣的方面写。 余幼鸣不服鉴定,向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省局曾派专人来珠海市中医院主持调解,当时余幼鸣提出了3点要求:一是赔礼道歉,二是退回医药费8.4万元,三是给5万~10万元的经济补偿。后来不知是什么原因,调解不了了之。
  (10)医疗鉴定这条路走不通了,余幼鸣只好去法院起诉中医院。官司打了一年多,珠海市两级法院一致认为,因为不是医疗事故,不能认为医院有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医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珠海市中级法院曾要求珠海市卫生局到法庭公开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卫生局没有到庭参加质证。但是法院最后还是采纳了卫生局的鉴定结论。
  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日期是2000年12月19日。此前,2000年10月29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结束,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的指导性意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仅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余幼鸣认为,珠海市卫生局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法庭就予以采纳;珠海市中级法院仅仅以不属医疗事故为由就否认了中医院的过错责任,这两点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精神。他想到了最后一条路: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由法院再审。
  (11)“指导性意见不是法律规范。”珠海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梅科长说,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决定再审,但检察机关不能据此提出抗诉。珠海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赵庭长对记者说,整个广东省法院都是这样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精神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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