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56: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范文选登2

  干净整洁的市容,畅通有序的交通,是我们每一个生活在繁华宣闹的都市人的美好愿望,也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过程中,千方百计,孜孜以求努力实现的目标。某市采取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即是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做出的努力。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已步入依法治国时代,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然载入我国宪法。因此,依法行政是新时代对我们每一个行政机关的迫切要求。某市采取的交通管理新举措用心不可谓不苦,可结果却大受民众非议,甚至于招来不少官司,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依法行政。所以,我认为,交通行政管理也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就会象某市新举措一样,事倍功半。

  依法行政,搞好交通管理,首先就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做到执法先懂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更是薄弱。虽经司法行政机关十几年的普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但还远远不能适应依法行政,建设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

  依法行政,搞好交通管理,其次是要依法制定管理措施。过去,我们的行政机关习惯于发命令,做指示,只要有效果就什么措施都可以采取,不管有无法律依据,也不管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现在不同了,立法方面,我们制定了《立法法》,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权限、程序和内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一切都走向了有法可依的道路。因此,道路交通管理也必须依法制定管理措施,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搞好交通行政管理,还要提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可否认,某市推出的道路交通管理新举措愿望是好的。也许,某市的交通管理部门会感到委屈:“我们不也是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吗?不也是为人民着想吗,为何得不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但是,也许他们不知道法律的三大价值,即自由、秩序和正义。自由是第一的,所谓没有自由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也即恶法非法。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过份牺牲人民的自由,去维持秩序;当然也不能牺牲正常的秩序不满足无限度的自由。当自由、秩序与正义三大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价值阶位原则与比例原则处理。上述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即是牺牲了人民的自由、损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来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是不可取的。认识到这一点,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人们的非议与抗拒,也许就不会百思不解了。

  总之,依法行政是新时代对每一个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迫切需要。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某市交通管理新举措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范文选登3

  法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自由、正义和秩序。

  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是法的目的或职能,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是法的作用,而能够指导、评价、制裁人的行为等,则是法自身的功能。但是,秩序价值仅仅是法的价值之一,它绝不是法的惟一价值,更非法的终极价值。在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权利。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成为位于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秩序则居于自由、正义之下,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规制。所以,秩序应当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践踏自由、正义的法律被认为是“恶法非法”。如果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惟一性,实际上就等于为国家的强权、暴政和统治阶级的任性寻找理论上的合法借口。因此,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之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和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为代价去维持秩序。

  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动机是好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但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却发人深思。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即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法律,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对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行为,让公民代为收集证据,并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予以示证,显然于法无据,因此,不具有合法性。诚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自由量罚权,但这种自由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与法律要求公民(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一样,超过了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反而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既不能以牺牲公民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为代价去维持秩序,也不能牺牲正常的秩序去满足行政相对人无限度的自由。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和国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则应当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由于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不正当使用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侵犯了与违章行驶、停放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从而牺牲了人们的自由,损害了公民更多更重要的法益,违背了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要求,因此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当法的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应当坚持法的正当性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性优先;坚持法的道德、正义原则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安全原则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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