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知识点复习指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56: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继承与继承权概述

  「本章重点提示」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的认定,其余的内容了解一下即可。

  「知识点详解」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

  (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

  (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

  (一)概念

  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遗产

  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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