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公共费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1 12:02: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于支付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公共费用的通知
秘书处[2007]29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成立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学位[1998]65号)和《关于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学位[1999]6号),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履行协调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为高等学校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监督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等职责。指导委员会为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是培养工程硕士的各高等学校的共同任务,所需费用应由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共同承担。按照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意见,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每年录取工程硕士生人数的不同量级按以下标准(暂定)承担相应的公共费用:
一、公共费用交纳标准如下:


二、公共费用支付数额按上一年你校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总人数计算。例如,2007年公共费用数额按你单位2006年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含资格考试GCT、自行组织考试、全国统考调剂录取等各种考试方式)录取总人数计算。

三、公共费用支付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
四、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收到各培养单位的公共费用后,在两周内将开出的财务专用收据挂号寄出。公共费用的交纳信息可在全国工程硕士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逾期未支付公共费用的培养单位,将无法通过录取信息采集系统报送录取数据。

五、公共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至秘书处(秘书处帐号暂由清华大学代管)。
收款单位: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注:如银行不同意加“研究生院”字样,收款单位仅为“清华大学”时,请电话告知何时汇出,以便秘书处查收。谢谢!
开户行:工商行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
帐号:0200004509089131550
请在“备注”栏注明“本单位名称——工程硕士公共费”字样。
联系人: 高述珉
电话:010—62782041,传真:010—62775555

六、秘书处每年将对上一年的费用收支和使用情况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0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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