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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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经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起不分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退(免)税方法。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六类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和合资连锁企业。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的企业。
第八类是指定退税的企业,即国家指定经营高税率和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对这些企业出口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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