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关于补、换发资格证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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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06年 第2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效力及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报关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报关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一)现在海关注册的;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报关员资格,尚未在海关注册的;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注销注册的。

二、报关员资格证书因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换证。
(一)申请换证的,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原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5.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的,可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补证。
(一)申请补证的,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见附件2);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4.登发遗失证书声明的省级报刊原件;
  5.已取得报关员资格且申请补证时资格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换证、补证事宜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六、0个工作日内制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原资格证书应当收回并销毁。

七、申请补证的,经海关核查,无法查实申请人曾取得报关员资格,或者虽可查实申请人曾取得报关员资格,但无法查实申请时其资格仍然有效的,不予补发。

八、申请人申请补证并同时要求更改个人信息的,海关应当同时按照换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换证、补证,暂不收费。

十、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2.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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