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09 1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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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九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查办,并有时反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椨栊鞯叵丶兑陨瞎不亓怠P鞯毓不赜Φ毙缸锵右扇舜健⒕写奖臼小⑾啬诘闹付ǖ氐慊蛘叩椒缸锵右扇说淖〈醒段省?/p>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五条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七条 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释解)

本条是关于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9条的规定,"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办案协作,是公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协助和配合。协作地公安机关进行办案协作的基本原则是无条件地配合、不得收费,但其前提是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

协作请求的法律手续完全。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要求协作的请求后,应当首先对其法律文书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则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以警力不早,办案经费缺乏等种种借口予以推诿。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办案协作,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交通费、住宿费,是全国公安一盘棋思想的具体体现。但是,如果协作地公安机关确实因办案经费紧张,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有一定难度,委托地公安机关自愿支付一定费用的,也可以由两家共同协商解决。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要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通常都会想尽办法逃跑、躲藏,企图逃避司法机兼的打击。因此,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将其抓获的任务很艰巨,往往要跨地区追逃,去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如果在去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不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有时会碰到一些想象不到的困难,比如遭当地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甚至把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警务人员扣押起来等。

对于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及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接到要求配合的协作函件之后,应当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对于手续合法、证件确实的,应当派员协助执行拘留、逮捕。"派员"是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侦查人员协助执行地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协作地公安机关对于本辖区内的犯罪嫌疑人情况比较了解,便于掌握情况,及时组织抓捕工作,有利于侦查活动的开展。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委托异地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自杀可能,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员到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在时间上来不及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经常在异地生活、工作的。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由委托地公安机关立即携带正式法律文书提解,并且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执行地公安机关不及时将其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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