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不当的撤销和变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十三条 (强制措施不当的撤销和变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一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三条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民检察院。

(释解]

本条是关于强制措施不当的撤销和变更的规定。

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改用另一种强制措施的行为。

强制措施的撤销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而采取了强制措施,发现后予以撤销的行为。

强制措施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在适用时应当严格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发现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本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另一种强制措施,但却采取了该种强制措施,这时应该变更强制措施;二是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却采取了强制措施,这时应该撤销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和撤销强制措施是两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刑事诉讼的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及时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3.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它是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不该逮捕的情况,有权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样既考虑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又考虑到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由原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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