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现场勘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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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的证据。

需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负责本案侦查的指挥人员。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知现场图。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

(释解)

本条是关于现场勘验的规定。

一、保护犯罪现场的义务

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其他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所谓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中心场所,如杀人案件的杀人地点、盗窃案件的被盗处所,爆炸案件被爆炸的部位等。在这些场所里,产生、形成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及其它物证。这些物证能够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在现场犯了什么罪以及犯罪活动的过程,也可以根据物证状况揭示犯罪分子个人情况,为侦查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所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现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其他物证的一切场所,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前准备、遗留、隐身的地方和犯罪后移尸、抛尸或逃跑、藏赃等后期处理的场所。这些场所不仅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痕迹,而且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弃的犯罪工具、凶器,被破坏的门锁、锁扣以及掩埋的尸体、隐藏的赃物等物证,它们也是犯罪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施其犯罪意图而在一定时间、地点侵害一定对象,从而引起特定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客观存在。这些与犯罪事件形成一定因果联系的客观因素,就是犯罪现场的基本构成。这些客观因素包括:

1.犯罪的时间、空间要素。犯罪活动是在棗定时间和空间实施的,离开了时间和空间,犯罪行为就无从表现出来,当然犯罪现场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犯罪时间,是指犯罪行为从起始到终止的时间。有的案件犯罪活动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阶段进行的,犯罪时间应按不同的地点逐段分别计算。有的案件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不是连续发生的,如从投毒到被中毒或从预置爆炸物品到爆炸发生,中间需要经过一段或短或长的时间,因而犯罪时间除了应当计算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的一段时间外,还应当计算犯罪分子可能因犯罪活动而引起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那一段时间。所谓犯罪空间,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时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作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犯罪空间,不仅包含发生犯罪事件地点本身的三维空间及形态范围,而且还包含发生犯罪事件所属的行政区域和单位以及发生犯罪事件地点的环境关系。如有些案件的犯罪活动是在不同时间、地点分阶段进行的,案件与几个空间的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域相联系。犯罪时间与犯罪空间是犯罪行为的存在形式,也是犯罪事实的组成要素。犯罪现场的时间、空间要素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因为时间具有不停顿性和不可逆转性,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在一个空间内活动,不能同时占有两个空间。所以,确定犯罪行为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对于查明犯罪活动情况,排除嫌疑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收集犯罪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要素。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对社会有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一般特征,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杀人行为、抢劫行为、走私行为、贪污行为,等等。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只有当某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又一个基本要素。没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就没有犯罪现场。在侦查实践中,有些现场是否为犯罪行为所致,在现场勘查之前很难作出判断。如爆炸现场,是爆炸事故还是爆炸案件,在勘验之前往往无法作出结论。在侦查人员勘查的现场中有犯罪现场,也有非犯罪现场,这就需要判明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

3.被侵害对象及其客观物质环境的变化要素。多数犯罪是直接的行动破坏,犯罪意图一旦付诸实施,必须会引起现场上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包括人、事、物之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如被侵害对象的物质形态的改变,现场上各种物品存放位置和组合关系的变更,现场上痕迹、物品的增减,以及在事主、被害人、知情人头脑中留存的各种反映形象等等。这些变化,是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也是确定犯罪的重要依据。所以被侵害对象及其客观物质环境的变化也是构成犯罪现场的一个基本要素。当然从现场勘查这个角度讲,现场的各种变化是具有一定条件的,一般是指容易被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或借助于某种科学技术手段能够感知的,并有相对稳定性的变化。这也是有些刑事案件现场,或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变化轻微细小,或因其引起的变化瞬间即逝,或受人的认识能力所限,而难于进行勘查的原因。

综上所述,构成犯罪现场的犯罪时间、空间要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要素和被侵害对象有及其客观物质环境变化这三大要素,使犯罪现场成了反映犯罪人和犯罪活动实情的信息载体。相对来讲,犯罪现场储存的犯罪信息量最大,犯罪信息值最高。也正是由这三大构成要素,使犯罪现场具有了阶段性、特定性、暴露性和易变性的特点。

由于犯罪活动侵害的客体和条件不同,犯罪现场可以分为若干种。

1.按现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可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

主体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处所。在主体现场上,犯罪行为人停留的时间较长;犯罪行为表现充分,如杀人案件中罪犯杀人的处所,盗窃案件中犯罪人行窃的处所等等。主体现场能比较集中地反映被侵害客体的具体状况,遗留的痕迹、物品及其他物证较多,犯罪信息密集。主体现场可以为侦查人员认识犯罪和揭露犯罪提供主要情况,如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方法以及实施犯罪的过程等。因而在勘验主体现场时应投放更多的勘查力量。

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同犯罪行为相关联的地点。犯罪分子在关联现场进行的活动,是其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如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窥视、踩点、逗留的地方,作案后隐藏赃物、抛掷尸块、毁坏或抛弃犯罪工具或其它物证的场所。关联现场是整个案件现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了犯罪的发展过程。侦查实践中常常可以见到犯罪分子对主体现场想方设法进行伪装和破坏,而对关联现场却往往不予注意,因而关联现场也能够提供一些真实情况,甚至提供某些重要的痕迹、物品。加强关联现场的寻找及勘验,对于收取证据,查明案情,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2.根据现场形成之后有无变动,可将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现场形成以后到进行勘查之前,没有受到人为的或者较大外来因素破坏的现场。由于这类现场基本上保持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客观变化情况,能够程和结果,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较多、较完整,所以这类现场能够为侦查破案提供较多的线索和证据。

变动现场是指现场形成之后,勘查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由于非人为主观故意或者因自然因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受到部分或全部改变的现场。这类现场,由于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犯罪行为所造成钓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客观变化情况,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物品受到了种种破坏,一些与犯罪行为并无关系的痕迹物品增添了进来,对于侦查人员发现搜集犯罪痕迹与物品,分析判断犯罪事实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因一些偶然因素的介入,会导致侦查工作误入歧途。在侦查实践中,原始现场较少,多数都是变动过的现场,这需要勘查人员采取科学的态度,不断总结现场变动的规律特点,认真做好对无关因素介入的排除工作,善于从变动中去寻找没有变动的部分,在破坏中寻找那些尚未被破坏的痕迹和其他物证。

3.按现场的真假程度,可以分为伪造现场与变造现场

伪造现场与变造现场,是侦查实践中的两种特殊情况。伪造现场,是指客观上并没有犯罪事件发生,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编造假案件,构造假现场。伪造现场是非犯罪现场。当事人伪造现场的动机很多,有的是为了掩盖自身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为了诬陷他人,有的是为了欺诈保险赔偿取得非法利益等。由于伪造现场本身是虚构的,那么,现场现象之间、当事人陈述之间、当事人陈述与现场现象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矛盾,只要勘查人员认真进行勘验与调查就不难辨别真伪。

变造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侵害行为后,为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故意对现场进行某些改变和伪装的现场。变造现场是犯罪现场,与伪造现场有本质区别。犯罪人变造现场以掩盖案件真象,妄图割断自身与案件及其现场的联系。变造现场上真象与假象并存,如将他杀伪装成自杀,将内盗伪装成外盗等。但是,不管犯罪人如何伪装,现场上都必然会暴露出一些矛盾和破绽,只要善于发现,善于分析,就可以透过现场假象,抓住犯罪事件的本质。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现场所在的位置不同,分为室内现场和露天现场;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杀人现场、盗窃现场、爆炸现场等。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先后顺序,划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等。根据不同类型现场的特点和规律,确认案件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勘查措施,有利于搜集证据,扩大线索。

犯罪现场是罪证比较集中的地方,它常常关系到能否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材料,及时、准确地侦破案件。因此,犯罪现场的保护对现场勘验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犯罪现场遭到破坏,勘验就无法进行,侦破工作就会走弯路。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犯罪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保护,并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勘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

所谓保护犯罪现场,是指在案件发生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使现场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一直保持案件发生时的原始状态,避免受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及时认真的保护现场,是保证勘验现场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保护现场的基本要求,是划定保护的范围,布置警戒,维护秩序,在侦查人员到达之前,不允许任何人进入。如果因天气或其他情况,可能出现使现场痕迹、物证受到移动和破坏的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护;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如果发现有犯罪嫌疑人时,应布置人员予以监视。总之,要尽量减少现场受破坏之可能性,使之客观地呈现其原有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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