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勘验、检查的种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种类)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释解)

本条是关于勘验、检查的种类的规定。

一、勘验、检查概述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查看,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勘验、检查,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侦查行为,是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活动,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痕迹、物品,会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有时,作案人自己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受伤,在作案人身上,也可能留下犯罪痕迹。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还可能会对犯罪现场加以伪装或掩盖,可是,就在伪装或掩盖的过程中,有可能留下伪装或掩盖的痕迹。所以,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提取由于犯罪活动而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品。通过对这些证据材料的分析研究,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判断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发现侦查破案的各种线索,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从而为进一步开展侦查活动,彻底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

勘验、检查的任务主要是:发现、收集和研究犯罪时遗留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分析犯罪分子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案件情况,确定侦破方向和范围,揭露和证实犯罪。

勘验、检查在许多方面是相同的,表现在:1.主体都是侦查人员,其他如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等只能在侦查人员主持下才能进行勘验和检查。2.性质相同。即勘验和检查都是法定的侦查活动。3.任务相同。都是发现、收集和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案件情况,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破方向和范围,揭露和证实犯罪。勘验与检查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如被害人身体、犯罪嫌疑人身体、证人身体等,对证人身体的检查通常是检查其视听能力。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

根据本条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可分为现场勘验、物品勘验、人身检查、尸体勘验。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和检验的侦查活动。这里所说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者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如杀人现场、强奸现场、抢劫现场等等。而现场并不等于犯罪现场,它是指出事地点,即发生事件的地点。这里所说的事件,既包括犯罪事件,也包括非罪事件。如火灾现场,若是人为起火,就是放火或失火的犯罪现场;若是雷击起火,则是非犯罪现场。故现场包括犯罪现场和非犯罪现场。由于在勘查之前通常不知事件真相,因此侦查人员对出事现场均应认真勘查。从实践来看,出事现场大多是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勘验现场一定要及时,并首先了解事件或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现场上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和文件等,应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和保全,并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以便客观地判断犯罪分子的一切行为。

现场勘验应遵循下列法定程序:

1.侦查人员接案后应迅即赶到现场,并保护好现场。根据本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到场后首先应保护现状和了解现场保护的情况,并注意观察、查明现场真伪和有无破坏等等。

2.勘验现场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加勘验。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公安机关勘验重大犯罪现场时通常请上级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应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在司法实践中,记录现场勘验情况的方式有笔录、拍照、绘图、录像等,即首先用拍照、录像或绘图方式将现场现状记录固定下来,然后将勘验的现场的有关部位、物体或痕迹的情况以及对有关物品、痕迹等的提取或保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可以同步拍照、录像。应当注意的是,勘验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发现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而且还包括查明肇事或作案环境以及对于案件有意义的其他情况。因此,有的现场虽然不可能发现任何应当迅即勘验并认真记录。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如贿赂案件的现场通常很难发现痕迹与物证,但勘验了解现场环境对分析研究案情和鉴别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真伪却往往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实的言词证据往往与现场的客观环境相吻合印证,而虚假的言词证据往往与现场的客观环境相违背形成反证。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把现场上一切有关犯罪的情况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下来。

(二)物品勘验

物品勘验是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关系的侦查活动。物品勘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物品的勘验应当由侦查人员细致地进行,认真地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2.进行勘验的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在对物品单独勘验时,应当聘请见证人参加。

4.进行物品勘验首先要确定物品、痕迹与案件有无关系,如有关系进而确定其与案件事实有何种关系。如伪造帐据往往与虚报冒领事实相关,涂改帐目单据大多与利用帐表上的少收多支从中贪污直接相关。

5.物质、物品勘验的情况应依法制作笔录,详细地记载物证的特征和检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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