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一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辩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诉讼行为。

被害人的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活动有直接的接触和感受,所以,及时、正确地询问被害人,对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在侦查中询问被害人的目的与询问证人一样,也是要把他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告诉侦查机关,因此,本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询问被害人时,应该注意被害人的特点,不仅要看到他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还要考虑到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又要查明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对于因怕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顾及名誉、情面,而不敢或者不愿彻底揭露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要做好思想工作,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他保密。

此外,在侦查实践中,还有一种与询问证人、被害人相联系的辨认。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认为需要由证人或者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尸体加以识别的时候,可以进行辨认。辨认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和确认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揭露犯罪,证实与犯罪有关的证据。辨认也是一种侦查措施。

为了保证辨认的准确性,辨认时应当采取正确的方法。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就需要加以辨认的人或物的具体特征,对证人或被害人详加询问。辨认时,应当将被辨认的人或物一部分要在其他人或者其他物品之中,让证人或者被害人指认。侦查人员不能向辨认人作任何暗示。几个辨认人对同一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单独进行,以免相互影响。当证人或者被害人指认出所要辨认的人或者物品时,应当让他说明他是根据哪些特征辨认出来的。辨认的情况,应当写出笔录,记明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人、被辨认的人或物,辨认的结果和依据。辨认笔录经向辨认人宣读无误后,由参加辨认的人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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