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询问证人笔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笔录的规定。

本条规定:"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本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询问证人,必须依法制作正式笔录。询问证人笔录是一种法律文书。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侦查人员根据证人的陈述制作的;一种是证人亲笔书写的。询问证人笔录不仅是分析案件情况,积极开展侦查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且也是破案和审判的重要证据材料。

一、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准确、客观、完全、合法。具体地说,有以下几项要求:

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二、询问证人笔录的内容格式

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侦查员 记录员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

现住址

问: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询问笔录",为事先印制好的。

二、正文

1."时间"栏。在标题下面写明询问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具体到某时某分,即"X年X月X日X时X分至X日X时X分"。

2."地点"栏。填写询问的地点。如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

3."侦查员"、"记录员"栏。填写侦查人员的姓名、记录员姓名。

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填写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

(1)姓名。应当填写被询问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也应注明。如果被询问人系外国籍或少数民族,应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被询问人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2)被询问人年龄。被询问人的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计算年龄时,应精确到出生的年月日。对于那些习惯于以农历(阴历)计算年龄的,应一律换算成公历。

(3)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是指被询问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

被询问人职业。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对临时性某种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以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4)被询问人住址。住址是指被询问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一般说来,应当填写被询问人户口登记的地址。被询问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

此外,要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如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同事、邻居或某事件的见证人、关系人等。

5.询问内容

采取问答式的方法,把询问的内容真实、详细的记录下来。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问答一律记作"问"和"答",不应用其他符号来代替。记问话,必须记答话。不回答的,要注明"不回答",不能留有空格。

对于询问的人,要用第一人称即"我"来表示,如我看见XX在干什么……。

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不仅仅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还要记明被询问人在询问过程的一些重要的感情或行为表现,以及询问人的感情行为表现等。

记录时要客观、全面、准确。要真实反映整个询问的活动情况,决不能主观臆断、随意取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要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言也要记录,不失原意。对于被询问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尤其记明它的来源。与案件根本无关的内容,可不必记录。要把证言中的材料来源记录清楚。对被询问人陈述的情况,要写明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还是自己的猜测或听别人传说的。如果是猜测的,要记录下猜测的;如果是听别人说的,要记明传说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与案件的关系,以便进一步查证。对被询问人提供的物证、书证,在笔录中也要反映出来,并说明其来源和证明的问题。

三、尾部

询问结束,记录员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修改处盖章或按指纹。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接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其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记录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笔录一经增删改动,必须一一让被询问人在增删改动之处捺上指印,不能遗漏。

如果笔录在两页以上,则应在每页页码旁让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正文之前,被询问人姓名处也要捺指印。最后侦查人员、记录员也应在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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