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释解)

本条是关于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所谓聋,是指双耳失聪。所谓哑,是指因生理原因不能讲话。聋、哑犯罪嫌疑人因生理上的缺陷,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些生理上的原因往往影响其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影响其充分行使辩护权。为了保障聋、哑犯罪嫌疑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准确地供述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案件事实,保证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参加,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为了保证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聋、哑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要让被聘请的翻译人员了解和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讯问的目的,了解讯问人员的意图。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并写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以证明讯问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于第182条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正处于身心成长和发育阶段,在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有很大区别。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在正确表达个人意见、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他们作出不同于成年人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也有利于减轻他们的思想压力,确保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使讯问收到良好效果。所谓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到场,可以代为诉讼,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进行必要的辩解等,还可以监督侦查人员不采取威胁、引诱、欺骗地非法方法讯问,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语言,同一民族不同地方之间也存在语言上的差异。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各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但当他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时,就应当聘请翻译为他们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翻译,这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尽的义务。"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指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务时正式使用的语言文字。通用的语言文字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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