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询问证人的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的规定。

依本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如下;

一、询问前的准备

为了顺利达到询问的目的,询问证人应有准备、有目的地进行。询问前,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拟出询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避免对证人进行询问时的盲目性。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对自己掌握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应当原样提供,不能隐匿不交或者销毁、涂改;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陈述或书写,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二、告知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其作证的义务。按照刑法的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受到刑事处罚。要使证人明白,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如实地提供给公安司法机关,是每个公民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同时,也要使证人明白,证人作证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证人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如果证人由于有顾虑,如怕负责任、怕受牵连、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等,而不愿或不敢如实作证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证人的不同情况,做好法制教育工作,解除其思想顾虑,鼓励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并切实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本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为证人毫无顾虑地提供证据、证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询问证人时,还应告知其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所谓要负的法律责任,是指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证人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证人、被害人只要不是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所提供的情况即使与事实有出入,也不能定为"伪证",应注意保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明确告知证人、被害人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合法,在询问证人、被害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的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应注意将威胁、引诱证人、被害人同告知证人作伪证、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区别开来,后者是为了教育证人、被害人如实作证。侦查人员应当问明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的来源和根据,但不准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或者表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也不能作有倾向性的暗示发向,不能对证人、被害人施加压力和威胁、引诱、欺骗。这些不正确的做法会影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三、询问的顺序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先让证人连续地详细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一般让证人完整地、全面地回忆起他所看或者所听到过的事实情节,并按照原来事实的自然发展顺序,通过陈述再现他所经历的事实经过。当证人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然后,再就证人陈述中不清楚或者有矛盾的地方,以及其他需要通过询问查明的事实情节,向他提出问题,让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对证人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其来源和根据,并注意查明证人得知案件情况时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四、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所谓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时,根据案件情况,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取证并无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作证、陈述,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可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询问情况。对于已接近成人年龄,如16、17岁,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家长、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增加心理压力,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作证、陈述的,侦查人员可以不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其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在场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顾虑和恐惧心理,防止其受到侦查人员的错误诱导,保障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到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得代为回答问题和提供证言,更不得干扰询问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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