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释解)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如下:

一、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1款规定:"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作出讯问提纲。"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面对面的较量,短兵相接的斗智斗勇工作。讯问成功与否,不仅需要侦查人员有较高的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而且要求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充分、准确、全面地掌握证据材料,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讯问时,有关案件的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发问,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特性,可能进行怎样的狡辩,如何运用证据材料进行反驳等等,都需要作通盘考虑,周密安排,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只有准备充分,才能分清轻重缓急,有条不紊,达到讯问的目的。如果事先不作准备,匆忙上阵,讯问时就抓不住要害,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暴露讯问的意图,使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人员的底细,给下一步讯问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二、讯问的顺序

依本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犯罪嫌疑人是否犯了罪,需要经过进一步侦查才能证实。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主观片面,先入为主,本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提出那些与认定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问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陈述时,办案人员应耐心听取,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否定罪行或者罪轻的辩解都是不老实交待。讯问时,注意发现矛盾和疑点,一般不要打断和训斥,等他讲完后再继续向他提出问题。通过提问,把犯罪嫌疑人陈述不清的地方或者矛盾和疑点进一步追问清楚,弄清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这样有利于办案部门全面掌握情况,防止主观臆断,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

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生出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经历和是否有"前科"等,防止将同名同姓、相貌相似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导致错误拘留或者逮捕。

三、讯问的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任何犯罪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总是通过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事实表现出来的,同时又与犯罪的动机、目的相联系,这些都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要求,将其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等实事求是地追问清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观察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作出正确的判断,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承认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可能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进行申辩,还可能对就案件本身提出反证。所谓反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就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其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提出申辩和反证,都应当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认真、全面、客观地审查清楚,并依法作出处理。不能只注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而不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反证进行核实、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的权利

依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为了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明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条又规定,侦查人员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关系的问题。但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正常提问。

五、严禁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严禁刑讯逼供",不仅是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是公安机关的一条严格纪律,而且是我国1988年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方式多种多样,除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肉刑逼供外,还有以罚站、罚跪、不让吃饭、睡觉等变相肉刑的方式,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是办案中长期存在的痼疾,它是重口供、轻调查研究的极端表现,往往造成冤假错案,从而败坏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必须杜绝这种现象。除刑讯逼供以外,还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在迫于压力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不真实的可能性极大,不能仅凭此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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