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撩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释解)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和期间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提讯证》,将犯罪嫌疑人提解到看守所的审讯室或者公安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如办公室等进行讯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该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及时揭露、追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拘、错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本条规定的讯问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传唤的手段。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为查清案情,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的一种侦查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所谓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时所在的市、县,不管其户籍或者单位是否在本市、县。指定地点,既可以指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场所,也可以指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所居住的地方,包括长期居住的居所,也包括暂时居住的居所。

为了防止侦查人员滥用审讯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县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所谓工作证件,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证明侦查人员身份的证件和执行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传唤是一种侦查措施,必须履行法律手续。侦查人员在执行传唤时,应当将《传唤通知书》(正页)送达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告诉其接受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并让其在《传唤通知书》(回执)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注明收到的时间。如果被传唤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送达人应当在回执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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