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预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十条 (预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释解)

本条是关于预审的规定。

预审,是在刑事诉讼中,预审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的活动及其有关的制度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虽然此时对犯罪事实的全部情况尚未清楚,但通过已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来看,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因而应将案件移交预审部门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中,除了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犯罪行为轻微的案件之外,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都要经过侦查和预审两个部门的工作。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在查清犯罪分子和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后,将案件交由预审部门,可迅速投入新案件的侦破,提高侦破效率,预审部门在侦查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可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从而保证案件质量。

本法规定,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侦查人员对于收集、调取的证据,必须核实。在核实证据时,首先要核实该证据的真伪,查明证据的来源。对于不是第一手来源的证据,要追根寻源,找不出来源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对于复制本、复印件,要查找出原件。对于通过他人转述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追查出原始证据的提供者。对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都需要一一查证核实。另外,核实证据时,还需要将证据放在整个案件的所有的证据链条中考虑,看它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如果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或者不一致,就需要进行排除。核实证据时,还需要审查证据的收集过程和方法,使用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就大。核实证据,要边收集、边核实,也可以在收集、调取证据以后再进行。侦查人员充分地收集证据,可以为核实证据提供有利的条件,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扎实的基础。

侦查机关通过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对符合拘留条件的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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