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千部犯罪的案件线索。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 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7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释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定。

立案监督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案监督,从监督主体讲,既包括人民检察院对立案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自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行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间通过相互制约实行的立案监督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和公民对立案的监督;从监督的内容看,既包括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监督,又包括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实行监督。狭义的立案监督,仅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应否立案和已经立案的案件实行监督。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1.有案不立,即对应当立案的不立案;2.不破不立,即对应当立案的不立,等破了案后再立;3.破而不立,即怕突破发案率,破了案也有不立案的;4.以罚代立,即对应该立案的采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一罚了之;5.立而不究,即立案后因破不了,便放下不管,不再追究。这些案件中,除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以外,应立案而未立案的嫌疑人大多有恃无恐、气焰更加嚣张,甚至再次犯罪,其性质越来越严重,情节越来越恶劣,直接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等,对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定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都极为不利。为此,必须加强立案监督,本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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