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立案的材料来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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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1996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四)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协调、移送举报材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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