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立案侦查机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释解)

本条是关于立案侦查机关的规定:

一、立案概述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发现立案材料或对立案材料的接受;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3.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立案阶段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互相街接、有机联系的,构成了立案程序的完整体系。

根据本法的规定,立案有以下特点:

1、刑事案件的立案,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此权力。如果公、检、法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私立专案,对公民进行侦查、审讯,则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直接受理也属于立案范畴。因为根据本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一规定说明: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有权立案直接受理。

2.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有其特定的任务。这就是依法接受并审查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确定有无犯罪事实,依法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而立案决定的目的,在于确认刑事案件成立,对犯罪行为开始进行刑事追究,立即对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

3.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要程序。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对任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都必须首先依法立案。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案件才能纳入刑事诉讼的轨道,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行为才具有合法的依据。实践中,那种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先破案后立案,案件不破就不立案的做法,则是违反立案程序的。这样做不仅会使侦查等活动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且会掩盖发案的真实情况,严重影响及时、有效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只有依法作出立案决定以后,才能开始进行侦查或者审判活动,即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判。只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才可以在立案前采取某些法定的侦查行为和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在立案前的审查过程中,是否可以采取侦查行为这一问题,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不能采取侦查行为,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某些侦查方法;有人认为可以对事采取侦查行为,对人不能采取侦查行为。本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和举报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我们认为,所谓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应当是指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就无法决定是否立案,或者有可能对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极大困难的情况。例如对杀人案件有关的犯罪现场和被害人尸体,如不及时进行勘验和检查,就会使证据消失。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勘验和检查的侦查手段就属于紧急措施。如果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者继续犯罪的可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就可以依法采取先行拘留的紧急措施。因此,在立案前的审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某些侦查手段和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立案侦查机关

立案,也就是刑事案件的成立。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开始,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不同的是,立案阶段的任务只限于解决是否开始追究犯罪的问题,即司法机关通过对有关材料的审查,查明是否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如果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加以处理。

立案,是国家赋予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在我国,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享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无权立案。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本法第88条又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些规定表明,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将某一事件作为刑事案件纳入诉讼轨道开展侦查或审判活动。之所以将刑事案件的立案权统一由公、检、法机关行使,一方面,因为公、检、法三机关是追究犯罪的专门机关,揭露犯罪、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只有公、检、法三机关统一行使立案权才能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和标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公、检、法机关享有立案决定权,但是,在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问题上,也并非随心所欲。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案条件,对不具有立案条件的事件或行为,必须坚决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加强对无辜者的法律保护,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其次,即使具有立案条件,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或者审判时,还必须恪守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严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制度,各机关之间都不应超越权限,越俎代庖。再次,立案活动本身是一种诉讼程序,要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负有监督立案工作依法进行的职责,同时,立案工作也要接受有关当事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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