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一日一练:腐败问题-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44: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现象: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07年1月8日至10日上午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公报,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07年1月8日至10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10人,列席315人。
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主持了会议。这次全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总结2006年工作,研究部署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报告。
(二)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中央惩治腐败的大动作,给国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发生在京沪两地的大案,即刘志华案和陈良宇案,能够被有关部门迅速查处,则充分说明了中央反腐的决心。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曾于9月份在《求是》杂志撰文,表示将“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 这个表态让国人备感振奋。

分析:
(一)原因: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侵蚀,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才能形成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才能永葆先进性,才能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
(二)对策:第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纪委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使领导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特别是江泽民关于反腐倡廉的论述,学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
第三,严肃党纪国法,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等。
第四,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深入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第五,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各地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
第六,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认真落实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的制度。

论说文
制定反腐败法可行吗?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成绩巨大,贪官污吏纷纷落马。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反腐败法律制度存在严重不足,给未来的反腐败工作带来了许多变数,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实行“高起点”制度,不同的起点由不同的机关立案查处。一般违纪案件,由纪检部门负责查处;一般违法案件,由行政机关按照监察法负责查处;重大犯罪案件,则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这可能使得一些贪官污吏游走在违法与违纪的灰色地带,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如果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实行“零容忍度”,那么,就可以彻底杜绝灰色收入,在公务员的脚下标明醒目的“禁行线”。
其次,我国刑法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制度,这本是为了快速地追究贪官污吏的刑事责任,但这项制度为少数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公务员开脱罪责提供了借口——如果实在无法说清财产来源,他们宁可承担刑罚较轻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非常简单,那就是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凡是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一律按贪污贿赂犯罪处理。
第三,对公务员犯罪和公司犯罪实行不同的立案侦查制度,公务员可以利用自己的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通过设立公司,转移非法所得,逃避法律责任。在香港地区,公司犯罪也属于廉政公署查处的范围。而我国内地,公司犯罪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贪污贿赂犯罪则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种分散侦查的做法,很容易丢掉犯罪线索,让犯罪嫌疑人转移视线,从而逃避法律责任。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建立统一的检控机关,防止各自为政,提高办案效率,严堵犯罪空隙。
笔者曾经与香港廉政公署副专员郭文玮先生交谈过,他说在上述问题上,香港已经走出了历史误区。“零容忍度”可以防止反腐败积重难返,从而拯救一大批公务员;提高贪污贿赂的查处概率,可以警示那些心存侥幸的人;对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可以彻底清除犯罪分子,净化环境。
现在有人主张制定反腐败法,建立类似于香港地区的反腐败制度。但问题随之出现,如果反腐败法不能解决司法机关自身的腐败问题,那么,腐败现象还会蔓延。譬如,将“双规”制度引入反腐败法,赋予反腐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限之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如果反腐败机关工作人员挟私报复,或者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对嫌疑人进行精神控制,那么,反腐败活动很可能变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活动。所以,我们必须对反腐败机关的权力扩张保持足够的警惕。
反腐败应当从控制公权力机关的权力入手,而对反腐败机关权力的控制应当成为重中之重。我们必须走出这样的怪圈:面对腐败问题,无限度地扩大司法机关的权力;而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又会衍生出许许多多的腐败现象。反腐败必须防微杜渐,必须首先控制反腐败机关的权力,而不能把反腐败的希望寄托在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扩张上。
一些学者提出的建议之所以行不通,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建议对司法机关实行无罪推定,而对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实行有罪推定。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机关的腐败行为,那么,反腐败只会原地转圈。
所以,反腐败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解决。如果制定反腐败法,那么必须首先控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清除司法机关的害群之马。通俗地说,看病的医生不能有病,否则,不但不能治病救人,反而会传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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